摘要:法律并不做详尽规定,而委诸善良之人进行判断,强人所难的“冷静”,与常情常理为敌的“理性”,不仅让具体个案中的受害者憋屈,更让正义和公理憋屈。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和事佬思维大行其道,我们的教育一味规训“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一直让人接受“冷静中的延迟正义”,这形成了集体人格中的某种退让、低头、憋屈,不敢刚直耿介,不敢挺身而出,助长着不守规矩者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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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则鸣,不仅被认定为“互殴”的当事人不平,现场旁观者不平,舆论更加愤愤不平,这件事触动了长久以来压抑在人们心中、自小被规训的一个憋屈心结: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才叫理性吗?还手了就不是一个“完美受害者”了吗?忍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5月2日晚四川成都,C6276次列车上,一女孩独自乘坐高铁时,座位后三个座位一共坐了两大三小共5个人,孩子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椅背。女孩回头制止时,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中孩子妈妈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进行了还击。铁路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依据双方在事件冲突中的表现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打女孩罚款200元,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处罚500元。被打女孩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目前已申请行政复议。
这件事在网络上引发激烈的讨论,多数人站在被打女孩一边,认为“互殴”判定有悖常情常理,打击了社会正气。评论区多是这样的声音:以后就先动手,反正是互殴。不还手怎么办,直接躺地上吗?这种处理问题方法只会加重乘坐高铁吵闹者的嚣张气焰。既然是互殴,那官方给一个正确的指导操作。法律的意思就是让守规矩的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活该被打?一个网民的评论激起众多共情,他说:事实上,大家从小学开始就接受这样的教育了,受欺负不要还手还嘴,而是去报告老师。凡是还嘴还手的,通常双方都要被批评,严重点都要找家长。
从评论区中的舆论水温可以感受到,每个人心中可能都有一个被“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压抑的憋屈阴影,这个事件将公众的憋屈都激发出来了:高铁上被干扰后,出口制止,发生口角,被人打了一耳光——怎么办?你告诉我应该怎么办。标准答案是,捂脸忍着,取证,报警,等警方处置,相信法律,相信公道。可是,忍不了、忍无可忍怎么办呢?
有一句常被引用的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无法做到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占着理,还被人当众打耳光攻击羞辱,仍然让人忍着,就是强人所难了。再看法律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指根据当时具体的情况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忍着众目睽睽下火辣辣的耳光、恶意的挑衅和满心的憋屈,报警“等法律给一个公道”,这叫实施合法行为。可是,将心比心,我们能够合理地期待那个维护正当权利反被打耳光的女孩,在那种情境下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捂着脸冷静完成这种“合法行为”吗?这太强人所难了。
正义的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会与常情常理和常人反应为敌。所以在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这里就包含着对常情常理的尊重,不支持强人所难的“打不还手”。其中提到,“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是的,从这件事可以看到,双方都没有保持克制。但从当时的情境看,明显属于“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1,你孩子踢椅背影响到别人,没监管好,家长是有责任的,别人提醒你还不纠正,这是错上加错,这是“过错一方”。2,错了还先动手,并且手段明显过激,确实啊,你这边三个大人,人家那边就一个女孩,显然处于强势,以多欺少,这时打人耳光,就是“手段明显过激”。众目睽睽下打耳光,不仅是一种肢体攻击,在我们的文化中,当众打脸,也是一种羞辱。这时让人捂脸忍着,是强人所难的。可以理解那时的还手,是保护自己不继续受攻击(不然对方三个人,你不还手以为你好欺负,可能继续遭受攻击),保护自己的脸面(占理讲理还被打脸,也太欺负人了,旁边人都看不下去),保护公理(规则被侵犯,肆无忌惮,这时不只关系到一个人的脸,公道的脸被打了)。
对于做不到的事,就不承担义务,虽然当事人没有保持克制,但如果法律不强人所难,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应该将“还击”判定为正当防卫。冷静和理性,不只是事后的天使视角,也包括着一种进入情境去理解常人不冷静的理性。
理解警方定性为“互殴”的考虑,是希望以此为教训,让双方保持克制,避免升级。如果“正当防卫”泛化,很容易滑向鼓励“以暴制暴”“以牙还牙”,法律才是止争的权威,执法者垄断着暴力制裁的权力,而不是私人的拳头。但法律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情境,法律并不做详尽规定,而委诸善良之人进行判断,强人所难的“冷静”,与常情常理为敌的“理性”,不仅让具体个案中的受害者憋屈,更让正义和公理憋屈。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和事佬思维大行其道,我们的教育一味规训“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一直让人接受“冷静中的延迟正义”,这形成了集体人格中的某种退让、低头、憋屈,不敢刚直耿介,不敢挺身而出,助长着不守规矩者的嚣张。
最后多说一句,这种“互殴”判定,不仅让被打者不平,公众不平,让人更不愿意在“遇到权利被侵犯时”站出来(你虽然有理,但别人动手了,你动手了,也没理了)——实际上,对打人者,也没有好处,会受到舆论谴责的重击。舆论有一种补偿追偿功能,当法律判定存在某种不公时,舆论会以某种方式弥补这种不公。你有过错且动人打人,判定“互殴”,看起来好像你占便宜了,但这种判定会把每个人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道的审视。公道自在人心,人心里都有杆秤,法律不强人所难,正义也不会让人憋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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