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极其严重!柳江成团一男子被执行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柳江成团一男子被执行死刑
2024年06月26日 17:50 南国今报

6月25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月13日上午,柳州中院依法对犯制造毒品罪罪犯韦庆执行死刑。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依法对韦庆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了法院严惩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的坚定立场。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了该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韦庆经张文旅(已另案判刑)邀约,在韦庆位于柳州市柳江县(现柳江区)成团镇鲁比村上屯31号老家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其间韦庆按照张文旅的指示协助加工。同月18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处将正在加工毒品的张文旅、覃象西(已另案判刑)当场抓获,缴获氯胺酮净重14100克。韦庆趁乱逃走。

2018年3月间,韦庆与张红羽(已另案判刑)协商,约定由韦庆将张红羽提供的制毒原料加工成氯胺酮,每加工一袋原料给予10万元报酬。而后,韦庆通过黄春望寻找并租用了李大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三五镇上李村寨的山果园作为制毒场地,组织黄春望和麦晓、张红庭(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三次制造氯胺酮成品共计56532克、含氯胺酮的液体54568克。

2018年5月3日,韦庆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韦庆为牟利非法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韦庆参与制造氯胺酮成品70632克、含氯胺酮的液体54768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后三起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韦庆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庆曾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特别是首次参与制毒被通缉后变本加厉组织、指挥他人制毒,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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