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了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沧运市监处罚〔2024〕245号”处罚决定书:沧州莱恩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经核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6条规定。10月22日,依据《广告法》第58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运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12000元。
口腔医疗服务一直是广告违法的重灾区。此前的9月12日,该医院的一例处罚案件:沧州莱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25万元。2023年度,官方公示的与“沧州莱恩口腔”相关的处罚案例至少有3次。
“屡教不改”?为何不见收敛?“沧州莱恩口腔”,这么藐视相关法律法规?究竟要怎么做才可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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