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出现“银行取款先报派出所审批”怪现象

如何防止出现“银行取款先报派出所审批”怪现象
2024年06月16日 10:18 经济观察报

董希淼/文 据媒体报道,日前一位客户前往吉林银行长春市一支行支取存款,被告知需要由银行将取款资料报派出所备案、经派出所审核同意才可以。此事虽然是个别事件,但引发广泛关注。当地银行和派出所的初衷是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但其做法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是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十分重要,但应依法合规开展,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十分猖獗,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因此,国务院成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在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云剑”“长城”“断卡”“断流”等专项活动,不断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和打击。2023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3.7万起,抓获一大批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措施坚决有力,成绩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还存在一些偏差,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误伤”行为,对少数企业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困扰。

从此次吉林银行支取存款的具体事件看,可能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显然,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储户的基本权利,为存款人保密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基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需要,向派出所报备储户支取存款情况,是不是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这一条规定,针对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而且应采取的手段限于“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而吉林银行储户支取本人账户中的存款显然并不是涉案资金,上述报备和审核手续也不属于“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

毫无疑问,无论是银行还是派出所都无权额外设定的要求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存款支取的“报备”“备案”。吉林银行的报备和派出所的审核,显然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储户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给储户带来了诸多不便。随着移动支付发展,目前国内储户较少到银行网点支取现金,有现金支取需求的往往是中老年人或者有紧急用途的储户。超过2万元的存款支取,先由银行报备,再经派出所审核,流程冗长,影响储户取现需求和体验。

进而,银行近年来大幅度收紧账户管理措施,更是产生了一定影响。如部分银行因为担心对账户开立工作把关不严受到处罚,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户进行严苛审核,要求提供大量证明材料,甚至“一刀切”将客户拒之门外。为配合“断卡”等工作,多数银行对一些银行卡及账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交易限额、冻结等。少数银行工作不够精准,导致部分正常使用的账户和卡被限制。笔者在广东、浙江调研,部分小微企业主还反映,因上下家交易对手资金被认定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导致企业及个人账户被冻结,冻结之后长时间内难以解除。

第三,影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近年来,商业银行的确承受了落实公安部门和金融管理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巨大压力。重压之下,少数银行抱着“宁肯错杀一千,不可漏过一个”的心态,相关工作走样、变形。比如,少数银行片面强调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自上而下对相关措施层层加码,采取过于严苛的账户管理措施,部分措施简单粗暴,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对较多客户造成“误伤”。在部分银行,被“误伤”的用户为申请解除限制,甚至在银行网点排起长队。近年来,此类客户投诉大量增加,影响了银行与客户关系。

由于宣传不够、沟通不足等原因,部分储户对银行加强管理的行为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储户还产生了一些误解。比如少数储户认为银行收紧取现条件、采取严格限额是因为自身资金不足,叠加一些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信任和信心。

下一步,应更加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商业银行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准绳,坚持预防与打击、保护和服务、发展和安全的有机统一,细化制度办法,优化工作机制,一方面推动反电信诈骗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一方面保障公民生产生活秩序不受影响。

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依据,不能超过法律法规的对客户提出额外、无理的要求,不得将公安部门备案、审核作为开立账户、支取存款的前提。同时,银行应提高工作精准度,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优化模型,精准排查,尽量降低“误伤”的比例。如果发生“误伤”,应采取更人性化的救济措施。如优化工作流程,以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便利用户办理解除限制手续。

其次,公安机关应优化工作理念和机制,保护好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应超出法律规定干涉银行正常业务办理,对普通储户的取款等行为不能提出附加要求;采取账户限额、冻结等行为应更加审慎。建议将冻结账户的权限上收到省级公安机关,并建立监督机制。切勿以“我是为你好”为由,随意给公民打电话或约谈,更不能随意限制、冻结普通公民账户,对错误限制、冻结情况应进行赔偿。

再次,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的指导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做法应及时予以纠正。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调整优化考核评价要求,坚持激励相容,客观全面对待银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账户开立等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银行和相关责任人,应进行批评和处罚;但对已经善尽合理审查义务而开立的账户,后期因账户所有人自身问题涉及电信网络诈骗,不应过于苛责银行。否则,这将是银行不能承受之重。

对公众而言,应充分认识到,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进入深水区之际,相关要求将越来越严。随着《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加快落实和《反洗钱法》即将修订,暂缓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将可能正式实施。公众应全面了解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银行如对存取款的来源、用途、去向等进行合理的询问、记录,公众应予以理解并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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