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生活中,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上述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规制。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债务人自身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指出,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
《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吴景丽提示,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解释(二)》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编辑 白爽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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