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云赌石”赌输想退款遭拒 法院:射幸行为由消费者担风险

女子“云赌石”赌输想退款遭拒 法院:射幸行为由消费者担风险
2024年11月02日 00:00 新快报
■赖方方绘图

拍案惊奇

消费者在直播间“赌石”,赌输了能退款吗?单方违约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如何认定违约行为、划分违约责任?遇上“套路贷”,对方胁迫“碰瓷”诈骗、暴力催收该如何应对?本期案例聚焦网络赌石、违约责任与非法借贷。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特殊商品的大额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商品信息,谨慎理性购买;提高对“套路贷”的警觉,避免陷入“贷款陷阱”。

网络赌石

●花5万余元在直播间“赌石”

●没开出“宝贝”后索赔遭拒

有一天,莫女士发现一家珠宝店正在直播间切割翡翠原石,若切割后价值高于购买价,则珠宝店当场高价回收。莫女士决定试试手气,于是她下了7单,共支付54700元。

付款后,莫女士收到工作人员的微信消息,发来的照片展示了她购买的原石。对方声称:“由于商品特殊,开窗或切开后会影响二次销售。一旦切开,无论涨垮(物超所值或价值低于购买价)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退款。”对方要求莫女士确认是否要开窗或切割,还附上风险提示。

莫女士随即回复:“确认切割。”于是店方便将原石切割。没想到,原石切开后全是毫无价值的石头。店方只能将石头寄给莫女士。莫女士心有不甘,申请退款54700元,但店方拒绝;经多次协商沟通,店方愿意退款35000元并已支付完毕。

莫女士认为,赌石虽有风险,但店方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还在直播间夸大原石价值,诱导观众参与,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款项19700元。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莫女士与该店铺之间的行为符合射幸合同的特征,即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

本案中,店铺每次交易均进行了风险提示,莫女士付款后明确表示同意切割原石,可见其已自愿承担风险,接受此交易模式。现未有证据证实该店铺对原石品质作出保证或承诺,不足以认定店铺存在欺诈行为;从双方沟通退款事宜可知,双方已就退款35000元达成一致,莫女士收到退款。综上,莫女士要求退还剩余款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赌石”是一种射幸行为,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按照交易惯例,达成交易后,翡翠原石的涨跌风险由消费者自担,除非存在调包、假冒或其他欺诈情形。

“云赌石”由于无法直接感受原石性状,消费者会承担更高风险。因此,经营者在直播间对于原石品相等展示和描述,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翡翠原石等特殊商品的大额交易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到比一般购物更高的注意义务,可通过录制屏幕的方式保留直播间商品介绍视频,要在充分了解商品信息的前提下,谨慎理性购买。经营者则应自觉诚信经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提示交易风险,告知交易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违约之争

●合同争议引发解约索赔

●单方违约支付赔偿费用

某科技公司与某屠宰场签订了一份 《合作协议书》。内容是:屠宰场将通过某科技公司的设备对粪便、猪毛有机废弃物和污水池渣料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做成有机肥料,合作期为10年。屠宰场需支付加工费用。合同约定,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双方互不担责;如因屠宰场的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则按30万元/年的折旧价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依约投资了相关设备,还自建约200平方米的厂房、办公用房用于运营有机废弃物再生资料项目。

履约3年后,双方因计量方式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一天,屠宰场工作人员一时冲动损毁了厂房电线,由于无法通电,当天污泥运输处理被迫停止。

此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科技公司将屠宰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屠宰场支付工程损失、项目研发费用、搬迁和仓存费用等。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荔湾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某科技公司与屠宰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屠宰场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损失210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屠宰场不服,均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首先,应依照过错原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屠宰场单方面进行断电致使某科技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是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已构成违约,依照过错原则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屠宰场主张变更计量方式是环保政策要求,试图以政策变化作为情势变更规避违约责任,但未举证证实,理据不足,不能构成情势变更。

法官提醒,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符合不可抗力三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宏观政策变化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发生情势变更后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直接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只有双方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非法追债

●非法索债、胁迫乞讨还暴力催收

●犯罪成员获刑数年不等并处罚金

蔡甲、蔡乙以自己为首,组织蔡丙、陈某、曾某等人成立所谓“小额贷款公司”,实则无合法工商登记、无金融许可进行非法借贷。他们利用客户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通过发朋友圈、聊天群打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以“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或大额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等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后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例如,梁某被蔡甲诱骗签订了10万元和20万元的“阴阳合同”。他们实际放款8万元,却让对方偿还11.8万元,还以虚增的30万元借款合同向法院虚假起诉。他们以同样方式诈骗7名被害人共计100余万元(未遂80余万元)。

不仅如此,蔡甲、蔡乙还胁迫被害人进行乞讨和碰瓷诈骗。他们以被害人钟某未偿还借款为由,非法拘禁钟某,强迫他在路边乞讨并实施碰瓷诈骗,骗得某司机赔偿款1000元,被他们没收。

此外,蔡乙多次纠集他人进行暴力催收。他们带人到被害人成某住处,淋机油、撒纸钱、放鞭炮、暴力砸门、言语威胁……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周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2023年6月,蔡甲、蔡乙、蔡丙、曾某、陈某等五人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番禺法院一审判决:蔡甲、蔡乙、蔡丙、陈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曾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上述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予以退赔并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蔡甲、蔡乙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该组织所作所为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犯罪,属有组织犯罪。对有组织犯罪,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标本兼治,有效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生存土壤。对上述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坚强决心,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应提高对“套路贷”的警觉,如有需要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向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避免陷入“贷款陷阱”;要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共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王盼 许艺玲 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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