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3日讯(通讯员 彭梦婷 记者 万凌云) 好心拉架,没承想最后成了被告。那么,拉架者需不需要这起人身伤害案中担责?1月13日,镇江丹徒法院发布案情,并明确表示,拉架善行,无需担责!
院方介绍,2022年7月某日下午,俞某和母亲王某到镇江丹徒区某制刷厂办事,该厂油漆工人魏某认为俞某供货有质量问题易造成返工,要求俞某支付返工工资。俞某起初没有理睬,可魏某三言两语后,俞某觉得忍无可忍,与其发生了口角。魏某先出手打了俞某,王某见儿子被打便上前维护,被魏某用拳头击打。俞某见状反击,魏某又用沾有油漆的木条击打俞某。
该制刷厂车间主任李某听到动静,前去了解情况,没想到刚停手的两人又扭打起来。李某认为周围堆放的铁架存在危险隐患,且自己作为厂干部,有义务维持秩序,避免冲突升级,于是上前拉架制止。其间,俞某不慎摔坐在地,腿部受伤。随后,俞某报警处理,但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
俞某诉至丹徒法院,认为魏某将自己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拉架中偏帮魏某推倒了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讼期间,俞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遭意外致右膝内侧半月板撕裂。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俞某在庭审中陈述,打架事件之前和李某关系较好,事件起因也与李某无关,且包括俞某母亲在内的三人均在公安询问中表示李某系拉架,没有伤害俞某的故意。其次,从事发时情况来看,俞某与魏某的冲突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李某作为现场负责人,实施劝架拉架是为了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因此,李某对俞某损失的产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魏某与俞某的责任比例,魏某作为制刷厂员工,向俞某索要返工工资遭拒后大打出手,对俞某损失的产生存在主要过错。而俞某在纠纷发生之初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用不文明言语激化矛盾,致冲突升级,对其损失的产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及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被告魏某对原告俞某受到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俞某自担30%的责任。俞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在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挺身而出,制止冲突进一步升级,是自愿实施的维护公序良俗的正能量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他人健康权的主观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由行为人对不文明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对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善行义举给予正面评价,体现了法律保护正当行为的初衷,弘扬了文明、和谐、公正、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遇事需冷静,动手请三思,若遇冲突和纠纷,应选择合情合理方式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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