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适应Z世代

公司法如何适应Z世代
2024年04月12日 16:06 董事会杂志

公司并非一个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事组织,其本身也应当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了在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上充分保障这一承认的落地,公司法应当明确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

文/楼秋然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本次公司法修订涉及公司目的、公司登记、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并购等多方面问题,是一次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影响的制度变革。尽管新公司法刚刚表决通过,但是考虑到公司法需要始终面向变动不居的社会经济生活,新公司法的再修订其实难以避免。在众多或宏观或微观的针对新公司法的反思视角中,公司法如何适应Z世代或许是一个尚未引起充分重视的问题。

Z世代是谁?

按照通常理解,Z世代指的是出生于1995年至2009年之间的一代人。在Z世代之前出生的人群,依次为千禧一代、X世代和婴儿潮一代等。与直接以每10年为一间隔区分而成的“80后”“90后”和“00后”代际区隔不同,Z世代等的划分主要取决于人群所共享的社会背景和共同经历的标志性事件。例如,在美国,千禧一代对“9·11”事件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而Z世代对该事件仅有模糊的认知;虽然千禧一代也与数字化进程关系紧密,但是Z世代一出生就处于一个借由科技实现了互联互通的世界之中。正因如此,Z世代又往往被称为“网生代”和“数字土著”。由于目前Z世代人群的年龄在15至30岁,因此Z世代不仅代表着现在,更代表着极为广阔的未来。

从人口、财富和消费这三个层面来看,Z世代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代。据统计,截至2021年,Z世代在全球范围内的人口达到24.7亿,在规模上已经超过千禧一代;而在中国,Z世代的人口数量已经突破3.2亿,占总人口的25%左右。考虑到Z世代的绝大多数已经或者即将成年,其势必成为未来的就业主力军。这一点也已经得到了数据的证实。根据《福布斯》的调查显示,预计到2025年,Z世代将占到全球劳动年龄人口的27%以上。Z世代人群现在的年龄虽小,但他们未来将会拥有的财富却不容小觑。一方面,尽管目前Z世代的净资产仍然很少,但是伴随他们逐步占据劳动力市场的中心,其收入势必大增。另一方面,据统计,美国千禧一代和Z世代将会从X世代和婴儿潮一代中承继2/3以上的家庭财富,而这场财富转移的规模将会达到20万亿美元以上。借助他们已经或者即将拥有的财富,Z世代在金融消费和生活消费上都在日渐引领潮流。从金融消费看,接近90%的Z世代早已开始投资理财,这一比例超过了千禧一代;而从生活消费看,据统计,尽管Z世代仅占中国人口的约25%,但是在总体消费中的比重超过40%。伴随Z世代的收入逐步增加,其在消费领域的比重注定还将持续上升。

相较于千禧一代、X世代和婴儿潮一代,Z世代具有诸多显著的特征。其中,具有高度数字化的生活场景、特别关心重要的社会议题、总是希望获得即时性的激励使得他们更显独特。首先,他们是“数字土著”,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餐饮、出行到学习、就业)都可以在手机或者其他数字空间当中加以完成。人工智能(如智能投顾和ChatGPT)增强了他们获取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区块链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使得他们能够在点对点和去中心化的环境下分享权力、共建事业,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使得他们真正跨越了时空障碍、在元宇宙中另建人生体验。其次,他们关心环境保护和性别平等这类重要的社会议题。这不仅仅是因为Z世代已经真切体会到这些社会议题的不妥当处理对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伤害,更在于现代科技发展使得他们更容易发声、更容易获得共鸣。再次,他们高度重视即时的激励。一方面,这与他们自孩童时期就开始接受的赏识教育密不可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是受到当下流行的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中逐项、即时结清款项的交易习惯的强化影响。

对于如此重要又如此特别的Z世代,面向未来的公司法当然应该有所行动。

公司法应如何重塑公司目的?

尽管大多数人已习惯于将公司目的理解为利润最大化,但无论是从公司法的纵向演进还是横向比较来看,这都不是故事的全部。一方面,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目的,历史上存在变迁与反复。在特许设立的时代,公司的设立往往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事实上,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各州)公司法都仍然秉承经理人中心主义,仍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来看待公司存在的正当性。直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各州)公司法才开始强调“利润至上”。另一方面,从比较法的层面来看,德国公司法通过明确规定雇员共决制,使得公司成为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共生的平台;日本公司法尽管没有在法条中明文排斥利润导向,但是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交叉持股”“终生雇用”和“年功序列”等治理安排,使得其在事实上近似于德国公司法。而这种理解公司的方法,也使得日本公司法在后续的利润导向式的公司治理改革中总是存在妥协与反复。这其中,单层制治理结构的可选和未获广泛使用、薪酬和提名委员会最终被公司法改革所放弃的现实就是最好的注脚。

现如今,在各国开始更多地进行盎格鲁-撒克逊式的公司法改革的背景下,Z世代却开始根本性地重塑盎格鲁-撒克逊式公司法本身。一方面,由于Z世代本身高度关注包括性别平等和环境保护等社会议题,作为顾客和职工的Z世代就更愿意或只愿意和更能回应其关注的公司打交道。例如,Z世代很可能会由于某家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血汗工厂”问题而对之加以抵制,不重视职工权益保障的公司可能需要面临更高的职工跳槽率,等等。另一方面,作为投资者的Z世代也越来越关注其所购买的基金、基金所持有的组合公司是否能够回应其社会关注。近年来,包括黑石、先锋和道富等在内的众多大型基金越来越积极且真实地重视包括公司董事会性别多样化和公司环保政策制定的现实,无疑彰显了Z世代本身所具有的重塑公司目标的力量。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目标的讨论已经从是否需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CSR)演变为如何保障ESG落地。在Z世代以及为了争取Z世代的巨型基金的影响下,ESG和CSR存在两项根本性的不同。其一,CSR本身构成一种目标,属于公司力有所及时所需要实现的另一种社会价值。ESG则是公司实现营利的一种过程,是投资者、公司决策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与公司行为须臾不可分离。其二,CSR本身是一种道德或者伦理要求,ESG则要求公司对公司治理本身进行改革,以保证E(环境)和S(社会)的真正实现。

那么,公司法应当如何回应Z世代有关公司目的的最新主张?首先,公司法应当明确承认公司并非一个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事组织,其本身可以也应当考虑包括职工、顾客、债权人、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这一点而言,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已经做出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其次,公司法应当在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上充分保障这一目的的落地。考虑到这一目的的落地,既需要权力分配能够避免受利益冲突的过多干扰,也需要十分专业的权衡技巧,公司法应当明确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新公司法在这一点上,显然有所欠缺。再次,为了平衡董事会的决策不至于受到过多怀疑和避免董事借ESG掩盖失职行为,公司法不仅需要引入商事判断规则,还应当要求董事负有说明决策理由的证明义务。而在这一问题上,新公司法同样付之阙如。

公司法应如何调整微观规则?

Z世代高度关注社会议题,而其关注社会议题的根本目的,在于推进一种更加具有包容性和多样性的社会建构。因此,公司法应当首先在董事会的结构设置上对之进行回应。其一,董事会当中应纳入(更多的)职工代表。现阶段,学术界往往将职工代表的引入与职工权益保护、提升董事会获取公司信息的能力等目标挂钩,但事实上,从Z世代的视角加以观察,在董事会中引入职工代表既是对其渴望参与公司治理的需求的回应,也是公司法充分关注ESG中S目标实现的制度承诺。新公司法要求所有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是一种正确的制度改革。但是仅仅强制引入一名职工代表,可能未必能够真正实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其二,董事会当中应纳入(更多的)女性董事。尽管实证研究对女性董事的引入是否能够带来公司绩效的提升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但是由于Z世代特别关注性别平等的问题,女性董事的引入已经超越了经济绩效的考量,而进入公司法应当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范畴。因此,公司法应当采取强制抑或“遵守或者解释”的模式,对董事会中的女性董事比例作出要求。对于这一点,新公司法显然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

Z世代是高度数字化的一代人,因此公司法应当特别关注自身对数字科技发展的回应。一方面,无论是大型平台还是小型组织,现代公司在日常运营的过程中都可能会大量收集、存储和利用个人信息。Z世代非常乐意分享其个人信息以获取更加便利的生活体验、更加适合的产品或者服务,但是他们作为顾客和职工又非常担心其个人信息遭到滥用。因此,公司法应当特别关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合规机制的确立和维持。但是,新公司法仅对国家出资公司明确了设置合规机制的义务、未对董事合规义务进行明确的要求和体系定位,这都导致新公司法在该重要问题上的缺位。另一方面,由于Z世代早已习惯了在手机或者其他数字空间进行生活、工作,因此公司法应当更加关注各种会议机制的电子化进行问题。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允许公司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当然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进步。但是考虑到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仍不成熟、线下会议仍能够提供“当面”质询等特殊价值的情况,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完全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的规定是否过于激进可能就值得探讨。一种更好的折中方案或许在于,公司应当在电子通信方式之外同时提供线下参会途径,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Z世代是高度重视即时激励的一代人,因此公司法应当特别关注有助于其获得即时激励的规则的设置。当然,这种即时激励的实现,可能主要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劳动法律的变革。例如,公司可能需要引入区块链技术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贡献进行即时的确认和存储、劳动法可能需要允许或者强制公司进行日结式的薪酬支付、劳动法可能需要对临工经济提供更多的保障,等等。但是,公司法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或者说避免阻碍即时激励的落地。一方面,部分具有去中心化思维的公司已经开始给予在网络社区中表现活跃的用户(可能是投资者,也可能是顾客和职工)以公司事务的决策权。因此,公司法应当允许发行只有投票权的股份。另一方面,鉴于用户互动对公司的重要性,公司可能需要通过分享公司利润的方式对其进行激励。在过去,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用户基金信托或者直接向用户发放红包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激励用户,从而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可能需要向用户发放股份。此时,公司法最好能够允许劳务出资,使得公司可以按照用户的贡献度对之进行即时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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