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财道传习社
上周末,香港证监会表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在重审后裁定,新奥能源前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郑则锷(男)于2011年曾就中国燃气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审裁处在2017年3月曾裁定,郑并无就中国燃气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随后,香港证监会就审裁处的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于2018年9月判决证监会的上诉有效,并颁令将案件转交另一个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审裁处,以单就郑曾否买卖中国燃气股份作出裁定。
2020年11月30日,审裁处在重审后裁定,经考虑以下事项后,郑较有可能曾买卖中国燃气股份:
· 郑并非可信的证人,其证据不获考虑;
· 郑曾就在中国银行(香港)开立代名人帐户及取览银行结单作出安排;
· 中国燃气股份的买卖,与郑取得内幕消息有明显关连;
· 经由互联网(透过位于新奥能源办公室的IP地址)及智能电话作出的交易指示的来源与郑当时身处的地方有关连。
审裁处的结论是,代名人或某名身分不明的人士均不可能发出有关的交易指示,并将于稍后日期决定对郑的制裁。
新奥能源前CFO内幕交易重审罪成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经重审后裁定,新奥能源(02688-HK)前执董兼首席财务官(CFO)郑则锷涉中国燃气(00384-HK)股份的内幕交易罪成。
证监会于2016年就郑则锷涉及中国燃气股份内幕交易,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展开研讯。
当时证监会表示,郑则锷在2011年时得知中国燃气获溢价收购的消息后,透过代名人买入该公司股份,并获利300万元。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原于2017年3月裁定,郑则锷就中国燃气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的指控不成立。
不过,证监会其后提出上诉,上诉法庭颁令转交予另一个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审裁处就案件进行裁定。
经重审后,审裁处裁定郑则锷涉及内幕交易。
审裁处认为,郑则锷并非可信证人,故不会考虑其证供;加上中国燃气股份的买卖与郑则锷所获内幕消息有明显关连,而经由互联网和智能手机作出的交易指示来自新奥能源的办公室,跟郑当时身处的地点有关连。同时,郑曾在中银香港开设代表人户口并阅览银行结单作出安排。
审裁处补充,将在稍后时间决定对郑则锷施加的制裁。
事件回顾:九年前买卖中国燃气
新奥能源于2011年初考虑收购中国燃气,其后新奥获中石化(00386-HK)同意合组财团参与收购。
新奥能源曾在2011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将与中石化联合收购中国燃气,将对发行在外的股票提出全面收购要约,要约价格为3.5元,较前一日收市价溢价约25%。
根据审裁处报告书,当时任职新奥执董、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的郑则锷,有份参与并负责收购项目。
证监会指出,郑则锷自2011年11月17日就已得知收购价格,并在12月5日即确定公司会落实全面收购要约并与12日对外发布公告。
其应知此事已构成内幕消息,将对中国燃气股价造成重大影响。但其自11月5日至12月6日期间,透过代理人(新奥集团前顾问李威)账户买入中国燃气493万股份,合计1376万。
待上述公告发布后将股票售出,获利约300万元,这一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故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此事对其展开研讯程序。
据悉,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1992年开始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分销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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