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所合伙人与造假财务总私通?被罚后不满:不罚会计所?

知名律所合伙人与造假财务总私通?被罚后不满:不罚会计所?
2024年11月19日 08:01 首席财务官

康达律所高级合伙人与泽达易盛存利益往来,并接受其请托打探,情节特别严重。

文 | 首财君综合

出品 | 首席财务官(ID:cfoworld)

近日,据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因在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

证监会决定对康达律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02万元,并处以783.02万元罚款,对5名责任人进行警告并罚款。

其中,令人意外的是,康达律所高级合伙人及项目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并接受其请托打探,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终身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

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皓安排将其中的160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

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在案证据表明,栗皓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的160万元是通过康达所的财务流程支付,其接受请托是为了康达所的该项目顺利完成,该项目所得收益由泽达易盛账户转入康达所账户。

2018年12月,康达律所与泽达易盛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为其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栗皓是项目总负责人。

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泽达易盛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3年虚增收入约3.42亿元,虚增利润约1.87亿元。此外,泽达易盛实施关联交易,存在股东代持等情形,均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

康达律所先后为泽达易盛先后出具了科创板上市《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泽达易康编造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以虚增经营收入与业务收入等重大内容做了隐瞒,对泽达易盛实施关联交易、股东存在代持等重要事实内容做了虚假记载。

经证监会调查,康达律所存在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等行为,可以认定其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

1、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3、相关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

二、康达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

1、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2、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

3、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

4、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

对此,康达所及2名责任人在申辩中提出:泽达易盛主要是财务造假,责任较重的券商和会计师未受到行政处罚,单独对康达所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公正及过罚相当原则,也违背基本的社会舆论认知

而证监会则认为: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是独立的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案件并不相同

特别是本案存在项目总负责人与泽达易盛有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法对康达所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公正及罚过相当原则的情况,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证监会对于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经查询,泽达易盛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为:东兴证券、天健、北京市康达

但对于泽达易盛因财务造假涉及的其他如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中介机构如存在违法问题同样不会逃脱掉责任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