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 年 9 月 24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4〕78 号),马玲萍(时任幸福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银保部项目一组负责人)(简称:幸福人寿保险),其对幸福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对马玲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2 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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