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国内现行税制结构及国际税收趋势、税制设计上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征管上的可行性和便利性、收入分配上的地区间平衡,数字经济更适宜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
数字税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单独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开征数字服务税;未单独开征数字服务税,选择在消费(销售)税中扩大征税范围。本文探讨一些代表性国家数字税改革实践,以及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一些国家数字税的实践
1.单独开征数字服务税国家的实践。
传统增值税体系主要适用于实体商品和服务交易,数字跨境公司与本地企业在税收待遇上存在明显差异。为应对这一挑战,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选择了同时开征数字服务税(DST)。数字服务税(DST)主要是对依靠用户价值所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是一种类似于营业税的混合税制。
2.将数字商品和服务纳入现行消费(销售)税的实践。
以美国和日本等为代表的国家对数字商品和服务征收消费(销售)税。主要做法:一是起征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或交易次数达到特定门槛才需在当地注册并缴纳税款。二是征税范围。主要对在线数据处理和存储,电影、电子书、游戏以及手机应用商店中的电子产品进行征税。三是税率。美国各州的税率在2.9%到7.25%间不等(5个州免税);日本整体税率则为10%,其中,国税税率为7.8%,地税税率为2.2%。
3.代表性国家数字税改革实践的启示。
数字税改革需要维护传统企业和数字企业间税负的公平性,平衡税收来源地和税收征收地的税收权益。单独开征数字服务税虽然法定税率较低,但容易引发报复性关税。
随着消费(销售)税扩围,地方(州)政府在税制设计和征管上都拥有更大的自主裁量权,但差别化的地区税率容易引发税收套利。考虑国内现行税制结构及国际税收趋势、税制设计上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征管上的可行性和便利性、收入分配上的地区间平衡,数字经济更适宜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
我国数字税征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1.现行税制对数字经济难以实施准确的评估课税。
首先,相比于传统行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依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持续创造价值,获取相关利润。但现行税制难以准确评估缘于“用户创造价值”的数字经济利润,导致数字经济行业的税负水平低于传统行业。
其次,我国主要采用增值税模式对数字经济进行征税,在生产地征税原则下,税收在提供数字服务企业所在地(生产地)缴纳。如果数字服务企业不主动申报纳税,就增加了基于“以票控税”的税务征管与稽查难度,税收流失风险相应增加。2.对数字经济企业征收增值税拉大了数字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地与消费地的税收收入差距。
首先,由于我国当下主要以产地原则和注册地原则划分税基的归属,而数字企业实现无中间环节的点对点直接销售,取消了增值税赖以分配的中间环节,结果是数字服务提供商所在地获得全部增值税税收利益,而消费者所在地却无法直接获得该税收利益。因此,数字服务提供商分布越集中,生产地与消费地的税收差距越大。
其次,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断推进,国内税收洼地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调整完善,部分数字企业“出海”转移至国际税收洼地,进一步增加了税收流失风险。如果继续维持生产地原则,对于国内向海外购买的数字产品或服务,国内将无征税权,难以应对税收向海外流失的问题。
我国开征数字税的具体策略
对标国际,我国在优化数字税制方面,应当致力于从税收原则、税制设计,到数字税收平台建设、税收收益分配的根本性转变,尤其应抓住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历史契机,及时建立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与技术环境的数字税收制度。
1.建议将数字产品与服务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鉴于消费税的征收方式相对简单,集中在最终消费者购买环节,尤其对于增值链条复杂的数字商品和服务具备了便利性和适应性。
同时,鉴于数字商品和服务通常具有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特点,消费税能够更有效地反映消费地的价值创造,从而更公平地分配税收负担。
2.以消费税改革为契机,逐步将税权从生产地转向消费地。
为更好地反映数字经济实际的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过程,建议明确数字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或交易频次达到特定门槛即需在消费地注册并缴纳税款,逐步将税权从生产地转移到消费地。
3.努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数字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税税制。
建议积极构建一个覆盖全面的数字服务和产品消费税基,涵盖大数据交易、数字版权、跨境云服务、在线广告等。
同时,充分赋予各城市消费税税率自主权,借鉴代表性国家数字服务税税率(考虑到我国已对数字商品和服务开征了增值税,不建议对该类商品开征新的税种,但可以借鉴数字服务税税率的设置规则),数字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应控制在2%~8%之间,同时对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可设置优惠税率。
4.建立跨区税收协调机制,平衡区域间税收差距。
要求平台企业在属地向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数字产品和服务销售信息并缴纳税款,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将涉税信息与税款转移至消费地。
逐步实现电子税务局与邮政物流、金融支付等信息实时联网,落实交易、物流、支付信息的交叉稽核比对。
(吴一平系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周静虹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蔡丞系浙江财经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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