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作家 | 浅议安全生产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专栏作家 | 浅议安全生产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年06月13日 17:51 中国商界

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业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常年研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曾办理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山东某国企单位受贿案、辽宁某企业家骗取贷款案、内蒙某银行负责人违法发放贷款案等。

据新华社广州2024年5月2日电,5月1日2时10分许,广东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发生塌方灾害。截至目前,共发现23辆车陷落,造成48人死亡,另有3人需要DNA进一步比对确认;30人受伤,目前无生命危险。

巨大的伤亡,惨烈的事故,让大家再次聚焦于安全生产,目前已有媒体发文分析该次事故可能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事故责任方将来承担何种罪名,还要依据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依照法律程序最终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为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包括前述提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是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刑法罪名,另外还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危险作业罪(一百三十四条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等。

近年来,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多次发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者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推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职,着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这些案例涉及交通安全、高处作业、建设施工、矿山、渔业船舶、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需要相关从业者充分重视。

如2022年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发生在广东省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件。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的案例四苏某某等1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很有典型性。

其基本案情为:2019年12月,汕尾市某建设工程招标,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了能中标,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虚设项目部。中标后,该建筑公司将工程的施工项目非法转包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其他被告人。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搭设高度为16.3米的业务楼四层屋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施工过程中多处违规操作。被告人田某等人的监理工作也流于形式,未尽到监理责任。2020年10月,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方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到场监督,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模板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2021年3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等1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

该案表明,随着基建工程点多、面广、线长,安全管理问题突出。企业、人员资质挂靠、建设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等各种“挂而不管”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本案中,林某某等被告人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同时构成行贿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每次安全事故都会带来财产甚至生命健康损失。“安全第一”是一个永恒主题,是生产活动的重中之重。企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层层落实责任,狠抓落实,认真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守行业标准,从源头上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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