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张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依法惩治上市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01
基本案情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张某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A公司签收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杨某诉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2019年5月,A公司签收乙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B银行某分行诉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起诉材料。张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擅自决定对A公司上述诉讼事项不予披露。A公司涉案的上述两起诉讼标的累计数额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根据A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2.25亿余元。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所涉及的数额累计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
02
诉讼过程
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
典型意义
・完善证券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凝聚惩治违法犯罪强大合力
本案系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诉讼类违规信息披露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证监局签署的《关于建立辖区证券期货行业执法检察联络工作机制备忘录》机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充分借助“外脑”专业优势,加强行刑衔接协作,破解专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难题,最终有效指控证明犯罪,实现了对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强化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着力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规范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不仅是保证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维护市场参与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本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涉诉不利影响,指使上市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典型案件,本案依法追究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该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侵害投资者利益。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秩序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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