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消法在完善

新业态下消法在完善
2024年03月28日 14:15 法治周末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一些法律责任不明确,监管部门缺乏执法依据;一些法律责任边界不清晰,导致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抱有一些侥幸的心理。《条例》对传统问题进行了细化、补充,对新问题的回应契合了社会关切,对热点、难点问题也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正,十余年后,《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完善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规范消费索赔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受访专家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十年了,产生了很多新业态、新问题,急需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目前,一些法律责任不明确,监管部门缺乏执法依据;一些法律责任边界不清晰,导致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抱有一些侥幸的心理。《条例》对传统问题进行了细化、补充,对新问题的回应契合了社会关切,对热点、难点问题也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直播带货行业监管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如电商、平台经济、直播带货等不断涌现,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近日,“3·15”晚会曝光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用未经严格处理的槽头肉制作梅菜扣肉预制菜的问题后,消费者发现“东方甄选”和“疯狂小杨哥”直播间都销售过该产品。

“我婆婆之前每天准时去东方甄选直播间,几乎每天都会下单,家里囤的速食产品根本吃不完。”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金晶(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婆婆欣赏董宇辉的才华,只要他推荐的东西,她就会下单,也不管家里人喜不喜欢吃。”

消费者在直播间主播的一声声“家人们”“都是我吃过、用过的”等话语带动下快速下单,他们一部分出于对主播的喜欢,一部分出于对明星身份的信任。

但信任的背后出现的问题却不容乐观。消费者网、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学新商业经济研究院、中新经纬研究院等机构发布的《直播带货消费维权[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舆情分析报告(2023)》显示,虚假宣传占主播带货维权舆情的榜首,占比高达38.53%;产品质量问题,位居第二,占比为34.22%。

由于在直播间购物的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经营主体并不了解,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往往无法追溯,维权困难。

此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直播平台不能再以所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直播间或主播的有关信息,而是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以往,一些新型直播平台没有把自己当成电商平台来承担责任,并不把销售产品的账号当作入驻商家进行管理,在消费者要求提供商家有效信息时,以保护入驻账号信息为由拒绝的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陈音江强调,《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这意味着直播带货的直播间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产品背后销售方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如果是由其他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仅要提供实际商家的名称,还要提供其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

3月13日,深圳市消委会将美吉姆、伽和普拉提、佳诺国际婴幼中心等6家“跑路”、未按约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据了解,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预付式消费投诉9350宗,其中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停业或关门跑路的投诉有1101宗。

瑜伽馆、健身房、理发店、培训班……商家为了吸引长期稳定客源,往往会推出一定的活动,促使消费者办卡,这其实就是预付费式消费。但办卡容易退卡难是预付式消费中常见的情况,近几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商家卷钱跑路,消费者无处维权的现象也不少见。

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预付款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亟须吸纳各地成功经验,从国家层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经营者跑路的情况开始增多,预付式消费对消费者来说,单个人维权成本很高,整体危害比较大。”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常见的经营者跑路、退款难等问题,《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停业或迁址应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并履行继续提供服务或退款义务。

“《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订立书面的合同就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服务内容、价格、费用以及退费方式、违约责任等。”许浩说。

陈音江表示,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为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陈音江认为,目前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还不够明确,难免出现监管问题依然存在;由于缺乏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经营者对预收资金拥有完全支配权,一旦出现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或资不抵债问题,消费者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退回剩余款项;由于信用机制不够健全,有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卷钱跑路后,重新注册一个企业又可以故伎重演,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

陈音江希望,未来能尽快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立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消费索赔行为

随着法治宣传的深入,很多消费者都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目前出现了这样一种行为:消费者在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故意去购买,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向商家索赔高额的赔偿金,这样的行为,通俗意义上被称为“知假买假”,甚至已经有职业化的情况。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一起“知假买假”的案例。上海市民张某46次刷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依据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的规定,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法院以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不予支持,依法认定以总价款101.2元为基数,赔偿金按46笔订单合并计算,按购物款十倍赔偿1012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公众、商家广泛认可,延宕20多年的‘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此次,《条例》中对消费索赔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许浩表示,《条例》没有对职业打假人采取一概否定的方式,而是通过限制其行为来防止对消费者权利的滥用。这也意味着未来职业打假人反复利用投诉举报这种方式迫使经营者妥协,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就不会得到支持了。

《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明确,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浩称:“由于职业打假人主要利用惩罚性赔偿来牟取利益,第四十九条有针对性地限制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以此来遏制职业索赔行为的泛滥。”

在许浩看来,在职业索赔问题上,《条例》不仅要保护消费者权利,还要维护社会良俗,保障经营者的利益。通过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条例》实际上对职业索赔正当性的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陈音江同时提醒,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遇到问题仍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构成欺诈的,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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