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54号文发布之后,私募基金监管呈现进一步收紧态势。地方政府如何落实54号文?如何一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并结合地方实践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为计划单列市的宁波,给出了一份值得研究的地方答卷。
2026年9月2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甬政办发〔2026〕25号,以下简称“宁波措施”),自10月23日起施行。这是国办函〔2026〕54号文发布三个半月后,观察中央政策如何转化为地方治理和发展安排的一个重要样本。

54号文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纳入综合研判会商、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的重要责任主体。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既需要接住监管责任,也需要回答如何让私募基金继续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通读文件,LP投顾认为,宁波措施最值得关注的,是把基金设立、资金来源、国资考核和投资退出放到同一套安排中。约束基金无序扩张,同时为合规机构募资、投资和退出改善条件。这种衔接,决定了防风险和促发展能否在执行中相互支撑。
一、监管趋严仍然保留明确的发展目标
宁波措施提出,到2028年底,全市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稳定在8000亿元以上,管理规模保持全国前列;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30家;私募基金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升,风险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持续保持低位。
这里有两个口径需要看清。8000亿元是全市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目标,涵盖证券类等私募,不能直接等同于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这一目标也不能解读为投向宁波实体企业的金额。
文件没有提出管理人家数越多越好,而是同时关注规模较大的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贡献和风险状况。我们的理解是,宁波希望在清理低效和违规主体的过程中,提高基金行业的实际质量。
头部机构数量有助于衡量集聚能力,但高质量发展仍需看资本是否真正进入科技企业、能否带动社会资本,以及最终能否产生可持续的投资回报。规模目标提供了方向,实际贡献才是检验政策的依据。
二、把中央监管要求转化为地方办事和处置机制
54号文明确了源头防控、分类监管、国资基金管理和风险处置的框架。宁波措施中的登记备案要求、涉私募名称管理、不合规机构清退、打击自融自用和利益输送等,大多是对中央要求的落实。研究地方亮点,应当把这些承接性规定与地方细化安排区分开。
在准入环节,宁波提出优化综合研判会商流程,明确各方职责,统一会商范围、标准和程序,优化在线办理系统,并加强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信息互通。
综合研判会商承担前端把关功能。对合规机构而言,流程是否公开、材料能否一次说清、办理进度能否查询,同样影响落地意愿。宁波把流程优化写入文件,为降低办事中的不确定性提供了方向。不过,文件尚未给出具体办理时限,不能据此认定已经建立快速审批或豁免通道。
在持续监管环节,宁波强调区域协作、央地协同,对重点管理人加强检查,对异地经营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仅把机构注册在当地,能否形成真实业务、专业团队和监管可及性,将更受重视。
风险处置则强调摸清底数,依法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并防止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和处置问题企业。这里要求地方承担组织协调责任,不意味着政府承担投资损失。
宁波还提出探索利用AI技术实现私募基金实时、全流程监测。这是对54号文科技赋能监管方向的地方探索,目前属于政策部署。后续效果取决于数据质量、跨部门共享和人工核查,不能把它写成已经建成的智能监管系统。
三、拓宽资金来源降低对新增政府基金的依赖
54号文要求拓宽股权、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培育耐心资本。宁波措施进一步列出了可对接的资金和主体: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QFLP试点,支持与银行、证券、保险、资管等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发行科创债,鼓励链主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积极对接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国家级母基金和央企基金。
这些安排能否破局,要看不同资金的期限、收益要求和投资能力,能否与基金策略相匹配。长期资金不会因为被邀请就自动成为LP,产业资本也不会因为设立基金就自动具备专业投资能力。
对接社保、养老、保险等资金,需要管理人证明自己的治理、业绩、信息披露和持续管理能力。文件提供的是合作方向,没有改变各类资金原有的投资资格、准入和风控要求。
产业资本的价值则不限于出资。链主企业、上市公司可以提供应用场景、客户验证和并购需求,使基金投资与产业链形成更紧密的联系。与此同时,关联交易、投资决策独立性和不同LP之间的利益安排,需要通过基金治理加以约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宁波明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等参与股权和创业投资,加快设立中试基金。种子期、初创期投资之外,中试环节也被纳入资金支持视野,有助于补上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应用的资金衔接。
从LP生态看,这些安排提供了一条减少对新增政府基金依赖的路径。政府资金可以更多发挥引导和补位作用,金融机构、产业资本与市场化管理人按照各自能力参与。其效果最终要以实际出资、投资项目和资本循环来衡量。
四、国资基金既要管住设立也要支持专业投资
宁波措施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统称为“国有基金”,但分别提出定位和投向管理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作用不足的薄弱环节;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应聚焦主责主业,服从国有资本布局和企业战略。
这一差别关系到基金为什么设立、投向哪里,也关系到怎样考核。承担政策功能的基金与服务企业主业的基金,需要不同的评价依据。用同一套短期收益指标衡量所有基金,很难支持真正的长期投资。
在设立约束上,宁波明确,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应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县、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已有同类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得新设,并推动存量整合。
这将54号文关于县区新设基金报上级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为宁波的市级审批安排。“原则上不得”保留了必要性审查的空间,但不能理解为县区可以自行放行。市级审批具体如何判断必要性,仍需后续明确。
国企基金同样被要求防止滥设、整合低效基金。因此,通过国企出资绕开政府基金约束,也难以回避功能定位、布局规划和投向管理要求。
对县区而言,文件同时提出市、区(县、市)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合作联动,以及政府投资基金与国企投资基金资源信息共享。县区仍可通过符合规定的既有基金合作、项目对接和市区联动参与产业投资,但文件没有给出一条可普遍适用的设立豁免。
更值得重视的是,宁波将差异化管理与规范运作放在一起:合理设置出资比例、存续期、绩效评价周期,树立全生命周期考核导向,综合评价整体运营效果,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投资尽职免责机制。
这为解决国资“不敢投”提供了制度方向。科技投资有较长的验证周期,基金组合也可能出现部分项目损失。评价投资行为,应当结合基金目标、整体结果和决策时点的信息,审查是否勤勉尽责。防范风险需要区分正常投资损失、管理失职与违法犯罪。能够依法承担和管理投资风险,基金才有条件开展早期科技投资。
但全生命周期考核并不取消过程监督,尽职免责也需要证据和认定程序。后续应明确哪些材料可以证明尽职、谁来认定、跨部门监督如何形成一致标准。对投资团队而言,这些操作规则决定了政策能否转化为敢于投资的预期。
五、退出机制关系到风险处置也关系到下一轮募资
宁波措施单列“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提出上市、并购、份额转让等路径,鼓励国有基金和社会资本按规定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
更具操作意义的安排,是建立上市公司、产业链主企业与私募基金的沟通平台,通过产业并购承接有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已投企业;同时开展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引导基金份额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从LP角度看,退出影响的远不止单只基金收益。资金长期不能回收,会压缩LP再次出资的能力;基金份额和项目有了合理的转让渠道,才有机会形成投资、回收、再投资的循环。退出机制改善,也有助于减少期限压力下的被动处置。
因此,并购和S基金在这份文件中同时承担资本循环与存量盘活的作用。但鼓励设立S基金,不等于存量资产自然会有人接盘。买方仍需判断资产质量、估值、剩余期限和退出前景。
国有基金退出的安排尤其值得关注。宁波提出探索简化投资项目退出流程,优化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国有基金出资退出,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评估,市场化确定转让价格。
这有助于增强退出安排的可预期性,也提醒出资人在基金设立时就认真约定退出条件。不过,该条不能直接理解为所有国有基金交易都可免评估、免审批或免进场。具体交易仍需结合适用规则、基金文件和操作细则判断。
当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文件将退出与投资尽职免责机制衔接。其实际意义在于,为依据当时信息作出的合理退出决策提供评价依据,减少仅凭事后价格变化判断责任的压力。后续定价依据、决策记录和免责认定能否衔接,将影响退出效率。
六、宁波样本的价值还要看执行结果
宁波此次措施也延续了此前的政策基础。2023年出台的股权投资政策,已经部署了综合研判会商、QFLP、市场化募资、S基金和容错纠错等安排。此次文件将这些发展工具放入54号文的监管框架,并进一步强调国有基金管理和风险处置。不能把所有条款都称为首次创新。
宁波措施仍是一份总体性文件。它明确了方向,但没有逐项规定资金对接门槛、会商办理时限、免责认定程序和国资份额转让细则。判断政策是否真正破局,需要继续观察几个执行结果。
首先,会商和持续监管能否同时提高规范性与办事效率。合规机构是否获得清晰的流程,风险较高的主体是否被及时识别,比单纯增加报送和检查更有意义。
其次,长期考核能否贯穿出资人管理、投资团队激励和监督评价。文件层面支持长期投资,执行层面却仍要求短期保本或按单个项目追责,资金期限就很难转化为投资耐心。
再次,并购和S交易能否形成真实成交。平台、基金数量和意向规模只是起点,交易定价、国资决策和利益协调能否完成,才决定存量资金能否重新流动。
还应关注LP识别管理人的能力能否同步提升。LP投顾建议,在政策落实中逐步完善可比较的基金业绩数据、估值与信息披露规则,将财务回报、政策贡献和风险治理分别评价。基金业绩基准、专业尽调和买方顾问服务,可以帮助出资人减少信息不对称。这是我们的建议,并非宁波措施已经作出的具体规定。
风险监管明确哪些行为必须受到约束,专业治理帮助资金承担合理的投资风险,退出机制让长期资本有机会回收并再次投入。宁波措施把这些环节放在了一起。其能否成为可复制的地方经验,要看后续能否让合规机构获得稳定预期,让国资团队有清晰的履职依据,让LP看到实际回报和产业贡献。
附54号文与宁波措施对照
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宁波市《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甬政办发〔2026〕25号)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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