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办法》共6章35条,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明确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托管机构职责、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的职责以违规处罚措施。
《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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