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张玫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10月9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
这是《运作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以来,时隔12年启动的系统性修订,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制度安排。
资深基金评价人士王铁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本次改革通过结构性优化规则,支持权益基金发展、提升运作弹性,引导行业摆脱规模崇拜,转向以持有人收益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着力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田轩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规有利于丰富A股中长期权益资金供给,重塑行业竞争逻辑,弱化规模竞赛,利好具备扎实投研能力的公募机构,中小机构也获得发行精品权益产品的机会。对投资者而言,基金产品供给将更加丰富,但门槛降低不等于产品质量提升,仍需甄别管理人实力。
田轩表示,但也需看到,当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落地尚待修改并设置过渡期;制度优化改善资金结构,但无法直接决定市场短期涨跌,销售端适当性管理仍需配套协同。
权益基成立门槛拟从2亿元降至5000万元
权益类基金是公募基金服务资本市场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产品形态,也是壮大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渠道。此次修订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
有市场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指出,基金发行存在“好做不好发,好发不好做”的普遍现象。本次公募运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差异化下调股票、混合及 FOF 等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行业逆周期发行与布局能力,未来在供给端可以拓宽权益产品供给,在需求端可以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推动公募基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是一次触及公募基金“灵魂”的制度升级。其逻辑在于,通过降低权益基金成立门槛至5000万元,倒逼行业摆脱依赖“帮忙资金”冲规模的旧模式,转向依托真实投资需求逆周期布局。同时,严管风格漂移、强制业绩比较基准约束,是从契约经济学层面重塑“受人之托”的信托责任,遏制管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其深刻之处在于以制度供给引导行业从“渠道驱动”的规模竞赛,转向“回报驱动”的质量竞争,让基金真正回归代客理财本源。后续期待投顾生态与费率改革协同深化,形成“产品—服务—回报”的正向闭环。
与此同时,修订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坚持理性审慎投资,健全促进基金稳定运作的风险管理机制。
修订还要求混合基金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分类别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促进混合基金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稳定性。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行业主题基金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非行业主题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以加强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约束作用。
非FOF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市值占比上限提高
结合指数基金特别是ETF快速发展的市场情况,此次修订充分考虑被动指数基金的运作特点,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同时,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
在拓宽创新空间方面,修订围绕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推出多项优化措施: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将非FOF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增厚收益;明确基金财产投资REITs按照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相关比例规定执行,不适用基金中基金相关规定。
此外,修订完善了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基金类型定义,允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并明确永续封闭式基金,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
修订还加强了投资者结构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大额资金申购赎回的监测、识别和管控机制,优化基金建仓期要求。
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
此次修订对“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进行系统完善。修订明确,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不满足存续条件、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如选择继续运作的,需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成本,并要求建立基金产品规模过低的强制退出机制,切实保护持有人利益。
在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方面,修订删除现行关于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
此外,修订着力提高持有人大会治理效率,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下,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情形内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修改基金合同约定内容,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提前告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等义务。
此次修订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在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方面,修订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等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同时,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增加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提高违规成本。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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