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18年处罚第一单给了他

证监会2018年处罚第一单给了他
2018年01月10日 18:50 爱炒股

敢冒不韪者,必有利益熏心之事。一条不经意的虚假消息,经过添油加醋与监管或者看上去高大上的机构车上关系就会对敏感的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

昨日财经新媒体曹磊通过其运营的山石观市发布一条《关于和证监会打官司意识的说明》的文章引发市场热议,自媒体山石观市在证券投资圈拥有众多粉丝,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事件缘由

为何都爱和证监会打官司呢?是个好玩的话题,这不证监会拟对财经自媒体人曹磊(曹山石)涉嫌传播虚假信息并罚款20万一事,曹磊在其个人微信号山石观市上做出了解释和回应。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1月20日,曹磊曾撰写一篇标题为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文章并通过公众号山石观市发布。

证监会认为该文章中部门内容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2017年12月26日,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曹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曹磊对这一处罚提出质疑,其认为证监会在此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曹磊同时表示,因会外领导注意,证监会询问调查,拟以文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予以处罚20万。经咨询认为该处罚不公。因此本人委托律师将就此发起行政诉讼。现委托广东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胜权律师全权处理此官司,法院最终判决前,这是本人唯一一次公开声明。

曹磊称,和证监会主要分歧之一在标题。证监会认为标题有误导性,我表示,文章正文开篇即显要标红说明会议地点,并附上文件第一页说明会议地点是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富凯大厦)四层会议室。由于标题字数所限,没有全文复制写为:《金融机构和房企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富凯大厦)四层会议室开闭门会》,但文章开篇即以文字和文件原文图片予以进一步说明。(有专业人士看来,确实标题有些断章取义利用监管机构办公所在地进行吸引眼球。)

股灾期间,我曾率先披露证监会前任主席肖钢离职、熔断前证监会未采纳深交所研究所报告、熔断制度暂停实施(证监会史上最短命重大政策),说素有积怨可能不太准确,但没有好印象是确定的。(认为有私人恩怨,导致报复。这一观点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说法并不成立,是一种转移视线的说法。)

不过,这只是证监会告知要处罚,实际还没有处罚。曹磊现在可以进行申请听证,或者等待处罚落地之后才能够进行诉讼。

赢面概率小 早有案例

如同曹磊一样,其实早有判例可寻。

2016年10月,证监会首次对微信公众号进行处罚。2016年2月24日,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发布《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引发市场关注,随后又发布勘误道歉声明。据介绍,“弥达斯”总编辑李辉为吸引眼球,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其部分报道内容断章取义、为主观臆测。

彼时证监会表示,该虚假信息通过微信、转载等多方式广泛传播,造成较大市场影响。深圳证监局调查组从蛛丝马迹入手,顺藤摸瓜获取了“弥达斯”的真正运营地,第一时间奔赴现场掌握关键证据。2016年10月14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中融汇智、李辉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虚假信息借助自媒体交互强、扩散快的特性广泛传播,极易误导投资者,并对股市产生负面影响。该案的查处表明了证监会积极应对自媒体时代的执法挑战,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务必使造谣传谣者付出沉重代价。

此外,近年来证监会对传播虚假消息进行了多起处罚,落下石锤的很少有能翻盘的。不少人预计,这一次如果对簿公堂赢面不大。

在媒体形态多样的今天,对于投资者而言,很多消息很难去辨别真伪。往往也正是这样,给了一些“搞事”者一些契机。自媒体更是通过这一行为为自己的公号进行吸粉,引发市场关注。此外,也有不少人利用媒介传播虚假消息抢帽子等行为,换取背后不为人知的利益。

虚假消息难点多多 三大难点“执法原则”已获司法确认

此前,证监会稽查执法人员详解了对虚假消息的过程。据介绍,除了在追查、确认谣言源头上的执法难点外,证监会执法人员还表示,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处理过程中,违法主体身份、虚假信息认定、扰乱证券市场认定标准等也是难点。从此次两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来看,证监会处理该类案件时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原则进一步得到了司法确认。

违法主体身份认定方面,与《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规定为一般主体相比较,《证券法》第78条第一款将行为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有关人员”应作何理解是一个争议焦点。

执法人员介绍,即便当事人是以普通网民身份发布信息,但其通过互联网络的扩散效应所产生的影响力有时并不亚于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发布信息的影响力,且其发布涉及资本市场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一种方式,扰乱了证券市场信息发布与传播秩序,应当认定为《证券法》78条第1款所述“有关人员”并依法予以规制。

虚假信息认定方面,资本市场中的各类信息纷繁复杂,有些信息似是而非,有些信息伪装为传闻招摇过市,有些信息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究竟哪种可认定为虚假信息,也是一个争议焦点,也是执法难点。

“无事实依据和信息来源‘无中生有’的信息、对已有信息进行改造、编造后的‘掐头去尾’‘添油加醋’的信息、根据已知信息妄加推测、臆造事实‘捕风捉影’的信息,均可认定为虚假信息。”证监会执法人员认为,虚假信息一经传播即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带来危害,至于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目的、行为动机并不影响对信息虚假性的认定。

扰乱证券市场认定标准方面,究竟依何种情形可认定虚假信息构成对市场的扰乱,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证券法》78条所述的“扰乱证券市场”并不局限于对股票价格、交易量的直接影响,证券市场是多方面的,虚假信息经传播后,影响证券市场正常的信息发布与传播秩序、干扰监管政策执行与实施、干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干扰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误导投资者决策、导致股票交易异动、影响大盘走势等情形,均可认定构成《证券法》78条所述的“扰乱证券市场”。

此外,在处罚幅度方面,法院认为,证监会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未明显不当,原告有关证监会加大处罚力度属于运动式执法且违反比例原则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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