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商业模式,都要有良心,不能靠欺诈赚钱。任何商业模式,都要本着服务社会,公平经营的初心。丰巢向取快递的人收费,属于二次收费(双重收费),是一种商业欺诈,涉嫌违法。如果和快递公司联合,强行收费,从快递配送的义务上,涉嫌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这几年,我们取快递,快递员把快递暂存丰巢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人们也慢慢习惯了。但这“被习惯”的背后,是否合理呢?
早期到丰巢取快递的时候,经常会碰到“求打赏”的界面,大致意思是说,暂存快递不容易,赏个一元钱吧。这时候,只要点跳过,就可以了。不影响取快递。
五一前的一个周末,我到小区的丰巢取快递,一位老大妈在痛诉:刚超时一分钟,就要收费,怎样才能联系快递员取出来,别不通知就放快递柜。我帮这位老大妈取出来了,没付费,因为付费选项的后面,还有一项“拒绝付费”的选项。
如果说“求打赏”跳过了,有点心理压力,也就算了;但“拒绝付费”这个选项,显得好像我们都是坏人,欠了丰巢的钱了。
以我对丰巢业务逻辑的理解,应该是收了快递公司的费用了,快递员用了丰巢,提高了配送效率,当然要付费。我特意守在丰巢,问了存快递的快递员:你们放一个快递,给多少钱?快递员说:“四毛钱”。
五一后,杭州东新园小区业委会近日发出通告,停用丰巢。我看了丰巢方面的申明,非常荒唐:难以承担巨额进场费。丰巢暂存快递,是快递公司快递配送的重要一环,利用了小区的空间、电力,难道不应该付费吗?丰巢这些柜子,如果快递公司不用,或者快递公司付费低,那就是丰巢商业模式的失败,理应自行承担商业失败的后果。怎么能抱怨进场费高就要违法收费呢?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快递员有义务将快递送到收件人手里。如果收件人不在,当然可以另约时间。但快递员为了提高配送效率,将快递存在快递柜,配送义务并没有完成,只有当收件人取了这个快递了,法定的配送义务才完成。
这里,法律意义上,丰巢应该向谁收费,就很明确了:应该向快递公司收费,不应该向收取人收费。
事实上,丰巢已经向快递公司收费了。如果再向收件人收费,就是二次收费了。这是一种商业欺诈,丰巢以为大家都不知道他向快递公司收费呢,还振振有词说小区进场费高。丰巢要赚快递公司的保管费,租用了小区里最好的地段,费用当然不能低啊。
如果超过一定时间未取,丰巢有资格向取件人收费吗?当然也没有。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快递送达收件人。至于中间耽误了多少天,是存在丰巢,还是存在了快递公司自己的仓库,这些与收件人无关。在快递没有送达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运输、保管费用,都应该是快递公司承担的。
那么,是不是收件人就没有任何付费的机会呢?可以有:当快递员与收件人协商,说自己送货不容易,放在快递柜时间太长,扣钱就多。请收件人同意,要么就另约配送时间,如果收件人要求存快递柜,超时的保管费由收件人承担。
分析至此,丰巢的行为,一目了然,不仅涉嫌商业欺诈,涉嫌违法,还涉嫌“给消费者制造心理不适的使用界面”。无论是“求打赏”,还是“拒绝付费”,这些都给了取件人非常不愉快的心理暗示。
丰巢在今天晚上又发了一封“致亲爱的用户一封信”,陈述收费的合理性,甚至还混淆视听,与顺丰联合推出“早取件、发红包”的活动。这些,不过是顺丰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不能改变快递保管费应该由快递公司支付的法律本质。丰巢要提高周转率,不能靠“违法收费”、“二次收费”来实现。即便与快递公司联合,推出“早取件、发红包”的活动,也不能“惩罚收件人”。
一句话:在快递送到收件人之间,一切费用,都是快递公司有法定支付义务的。无论丰巢,还是快递公司,都没有权利,也没有资格,来向收件人收取保管费,或是惩罚晚取快递的人。
我的建议:
1、丰巢方面,应该向社会公众道歉,说明丰巢已经收了快递公司的费用,向取件人二次收费是不合理的,以后绝不再犯。
2、丰巢的界面,应取消“求打赏”、“拒绝付费”等表述,停止给社会公众制造心理不适。
3、如果快递公司希望收件人承担丰巢的超时保管费,应事前与收件人有书面约定。当且仅当收件人拒绝另约当面配送时间,主动要求放置于丰巢智能柜的时候,才可以收取超时保管费。
附: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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