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板骗取银行3200万元承兑汇票,被判刑3年缓刑3年,广西高院再审改判无罪!

民企老板骗取银行3200万元承兑汇票,被判刑3年缓刑3年,广西高院再审改判无罪!
2023年11月29日 18:05 贸易金融

一企业老板使用没有实际交易的供销协议、买卖合同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向某银行申请3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还将这些承兑汇票全部兑付核销。

2023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企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蒋某某无罪。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决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应当客观看待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让企业家吸取教训,让企业得到救治、规范发展。”说到这起案件,主审法官、自治区高院审监二庭副庭长徐晓丹深有感触。

01

企业老板骗取3200万票据承兑并贴现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该案是其中之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显示,被告人蒋某某是某金属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蒋某某以该公司名义使用没有实际交易的供销协议、买卖合同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向某银行申请3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了超出承兑汇票价值的某搬运公司、某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还足额缴纳了约定的保证金1600万元。

在汇票到期日,该金属材料公司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予以兑付核销。

2019年12月,公诉机关以蒋某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蒋某某辩称,《额度授信合同》真实有效,其所在的某金属材料公司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且承兑汇票到期后,按时履行了承兑义务,并不是通过欺骗违法取得票据,也未给银行造成损失;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供销协议、买卖合同作用仅为明确收票人信息,是便于某金属材料公司实际使用票据,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是为了证明汇票的用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3200万元承兑汇票并贴现,已超过100万元立案标准的32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蒋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3200万元承兑汇票并贴现,但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均已按时兑付票款,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蒋某某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上诉。

蒋某某的辩护人廖律师表示,蒋某某全额偿还了银行所有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也不构成犯罪,所以以无罪的理由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广西高院再审改判无罪

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蒋某某仍然不服,向广西高院提出申诉。

在案件申诉审查阶段,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蒋某某骗取承兑汇票3200万元,达到“情节严重”立案标准100万元的32倍,原判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有一定依据,原审裁判对其定罪处罚正确;一种观点认为,原判仅以犯罪数额大小认定蒋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不足,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应立案再审。

“审理这个案子其实就是要弄清楚两点,一是被告人以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3200万元票据承兑事实是否清楚,二是其行为是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徐晓丹告诉记者。

蒋某某以某金属材料公司为平台,用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3200万元票据承兑的行为,已经违反银行承兑汇票要求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规定,虚假的资金用途足以使银行基于错误认识开具和承兑汇票。因此,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

设立骗取票据承兑罪旨在保障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以刑事处罚威慑借款人及时还款,防止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险。

蒋某某虽然在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并贴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构汇票用途,但已提供真实抵押担保、足额缴纳保证金,且承兑汇票均已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适用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加重情节,应以侵害法益、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原审以蒋某某存在欺骗行为且涉案数额超过立案标准100万元的32倍为由,认定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简单将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等同于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特别重大风险,对蒋某某给予刑事处罚,依据不足。

2023年4月13日,广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广西高院再审认为,蒋某某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票据承兑,但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亦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原判认定蒋某某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宣告蒋某某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并非出于诈骗银行资金目的,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使用了‘欺骗手段’获得资金,但归还了银行资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而追究刑事责任。”广西高院审监二庭庭长覃晓宁解释,蒋某某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票据承兑,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是他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并且在承兑的期限内按时把钱还清,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没有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行长速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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