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络信息,2025年12月16日,某地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住建局)向辖区某小区业委会发出《关于某某小区消防存在安全隐患的提示函》。目前,住建系统对业委会下发消防整改提示函,尚属历史首次。


明确权责边界
长期以来,住宅小区的消防责任往往被默认归于物业公司,物业承担着从“消防安全宣传”“消防设备管理维护”“火灾风险排查与监督”“前期火灾扑救”等全方位的消防工作。业主遇到有关消防的问题,第一反应是找小区物业介入;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也是直接向物业公司下发整改或处罚通知。
但此次的提示函,标志着业委会/业主大会也将成为小区消防主体责任人,业委会/业主大会需承担起小区消防设备的维修工作。未来,小区消防设施瘫痪,业主、业委会不能再“甩锅”给物业公司,必须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否则,一旦出现消防事故,业主及业委会就需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责任与后果。

历史纠葛
长期以来,我国住宅小区的消防治理存在着一个奇特现象:
部分业主缺乏消防安全意识,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对平时的消防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消防知识科普不屑一顾,但是在影响自身利益或出事之后便开始向物业投诉。
一些业委会因害怕争议,选择回避责任,对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推诿扯皮,不仅缺乏资金使用的前瞻性,只在有需要的时候再开会商讨,还由于害怕担责,或是各方矛盾难以调和,导致资金审批进程缓慢。
物业公司作为乙方,所掌握的权能很小:他既无权对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无权直接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修复。在权限受限、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物业也只能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力消除安全隐患。然而在发生消防事故的时候,物业往往成为“背锅侠”。
这种“责任归物业、权力归业主、资金在专户”的三权分离, 导致了严重的治理惰性。事实上,很多时候火灾的扩大就是由消防设施瘫痪导致的。有时候,公共维修资金虽然充足,但是业委会不召开会议,或是各业主代表间无法达成共识,导致资金躺在账面上,消防设施却不可用。

法律依据
此次发函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方共建
《提示函》的发出,标志着物业、业主、业委会三方的责任明晰。在未来,三方需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社区。
业委会/业主大会作为“安全责任人”,需要承担组织、决策、出资的法定职责,并定期组织消防设施检查,在发现隐患后及时启动维修程序,事后主动向业主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是小区消防的第一责任人与第一受益人,需做好自我约束与日常监督,日常行为有消防安全意识;对于业委会依法产生的决策要予以支持,对于恶意阻拦维修的行为说“不”。
物业是消防设备的“长期接触者”,应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难以协调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在维修期间积极配合,确保维修过程安全,维修后质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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