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张植凡)为进一步完善游艇相关管理制度,提升游艇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7月30日起施行。《办法》放宽游艇租赁业务备案要求,将游艇租赁企业自有游艇数量不少于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于2艘)调整为1艘游艇,同时取消游艇租赁企业进行游艇俱乐部备案的要求。
《办法》要求,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制定符合码头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在经营方面,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确标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内容;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为加强游艇俱乐部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实施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体系、游艇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机制、开航前检查制度、进出港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游艇事故险情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安全管理岗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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