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2家药店因促销海报上的4个字,被责令整改……这是怎么回事?
因“买赠”,两药店被责令改正
近期,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家药店以“买药赠药”的形式开展药品促销活动。
执法人员当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药店在促销“某牌肠炎宁片”“某牌强阳保肾丸”等药品时,在药品包装盒外贴有“第二盒0元”“买1得2”等促销标识。经查,“某牌肠炎宁片”为甲类非处方药,“某牌强阳保肾丸”为处方药。
该药店促销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该药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
然而,上述案件并非孤例。在对辖区另一家药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内贴有“全场满199元得xx口服液1盒”的宣传海报。经查,“xx口服液”也属于甲类非处方药。执法人员也当场向该店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
如今在不少药店店内随处可见“惊爆价”“买药赠惊喜”等字样的海报,海报上还会列出一些打折药品及特价药品的名称,以此吸引顾客购药。实际上,当中有些促销活动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如造成危害后果,将面临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一药店买赠引起注意,全市药店被查
在常见的药店促销活动中,“买赠”并不少见。2021年8月,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在开展食药领域专项行动中发现,辖区某连锁药店存在违法赠药行为。该药店销售的部分处方药药品柜上张贴有“买5得6”“买4得5”等促销字样,部分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柜上张贴有“买3得4”促销字样。该院随后对辖区各大连锁零售药店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免费赠送药品”十分普遍。
梁溪区检察院遂向辖区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以买药赠药方式促销的行为进行监管。同年9月,行政监管机关函复采纳检察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进行整改。
鉴于此类现象的普遍性,该院及时向无锡市检察院进行汇报。经过市检察院分析研判,一场全市范围内的规范零售药店买药赠药专项监督活动随即展开。
市检察院与七家区、县检察院一体办案,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同步向职能部门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查处存在违规买药赠药行为的零售药店80余家。
2023年10月,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到,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不仅是线下实体药店,网售药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同样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处方药。尽管“买赠”、“返券”是惯用的促销手段,但由于药品销售的特殊性,不能按照传统电商的常规做法进行促销。
因一句话用词不当,药店被罚2万元
药店促销宣传过程中容易犯的错误还不止“买赠药品”。
此前,河南省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一例是药店在宣传时使用绝对化用语,被罚2万元。
据公开信息,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罗山县某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平台上有一内容为:“[因为信赖,所以选择]买药,还是咱××堂最实惠,最放心!”的公司介绍。
监管部门认定,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监管部门提醒,本案中的药店通过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手段,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违背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忽略了市场的竞争特征,损害了他人法益,会对消费者购买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
总之,不管是买赠药品还是绝对化宣传,都属于药店促销宣传过程中一不小心就会犯的错,药店应注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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