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老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
向物业索赔的案件
依法判决老人和物业
各承担一半责任
近期,苏某在海口某小区内追着骑平衡车的外孙小跑时,不慎摔倒受伤。事发监控录像显示:路面干燥,并无积水湿滑,苏某摔倒前沿着小区道路中间的排水渠奔跑,前方并无其他人员或车辆阻挡。但因视频拍摄的角度位置被沿街商铺的柱子遮挡,通过监控视频无法看清苏某摔倒的全过程。
苏某摔倒后,被外孙拉起,在一旁等待救护车到来。苏某被送往医院后,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及救护车费用共计18750.85元。
苏某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期间,小区物业公司自认事故发生路段的排水渠属于其管理和维护范畴,其会对排水渠设施定期巡查,巡查频率和时间不确定。
事故发生时排水渠确实有部分突起,但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苏某不应在排水渠上行走,且监控视频未显示苏某摔倒的全过程,无法认定苏某的摔倒与排水渠突起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追着儿童骑着的平衡车在排水渠旁小跑,未能合理避开排水渠发生意外,且苏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小区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监控视频并未显示苏某摔倒的全过程,但结合视频显示的路面情况及摔倒前后过程,在小区物业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苏某因排水渠突起而绊倒摔伤的事实符合一般的逻辑,具有高度盖然性。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对涉案路段的排水渠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排水渠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发时,排水渠有部分突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苏某绊倒摔伤,小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而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追着骑行的儿童在排水渠旁小跑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其自身对于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亦存在过错。海口中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区物业公司和苏某各承担50%的责任。
法院释法
海口中院介绍,看似不起眼的排水渠“小突起”,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注意、管理、排除义务,对业主造成损害的,应根据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依法认定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警示物业公司要重视小区范围内排水渠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提醒老年人带娃玩耍时,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在经过特殊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况,增强风险意识,以免意外事故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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