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入,零售药店参与门诊统筹火头渐旺

天津加入,零售药店参与门诊统筹火头渐旺
2018年02月28日 22:12 药店财智

2018年1月18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实施维护参保人员基本用药权益有关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号),明确提出积极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保障方面作用,具体措施包括:支持医疗机构处方外流。升级改造医保信息系统,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电子处方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支持医院处方外流,保障参保人员多渠道购药需求;规范处方外配服务。参保人员可凭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纸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核对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后,可提供配药服务,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近些年来,为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医药分开,减轻虚高药价给医保基金带来的压力,同时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一些省市出台文件,支持、鼓励零售药店参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如:

01

2008年1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02

温州市2010年1月22日发布的《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规定: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03

2010年10月14日,延安市《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可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报销。

04

在2012年施行的徐州市医保门诊统筹管理中,徐州市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一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以及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05

2013年4月1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促进城乡医保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2013]21号)提出:按年人均40元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城乡居民门诊医药费用、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购药和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

06

2018年初,天津作为一个直辖市加入进来,无疑为温热性的零售药店参与门诊统筹再添一把火,再加一把油!

鼓励社会药店参与门诊统筹,尽管在上述地方出台的医改实施方案中陆续得以体现,但放眼全国,医保支付还是对社会药房设立了诸多限制。总体而言,国内大部分地区医保基金对协议药店的支付范围仅限于个人账户,而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协议药店的购药费用,长沙、苏州等少数地区允许使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特病慢病费用。

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患者可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到医疗机构外购药。2017年2月17日,人社部联合卫计委下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中指出:医保基金根据药品的支付标准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合称“定点机构”)支付药品费用。虽然正式稿还未发布,但从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没有区别对待。

从国外实践来看,实行全民医保的国家和地区,医保基金对零售药店和医院往往使用同一支付标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医保支付标准即为药品零售价;德国允许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高出部分由患者承担。

药品零售行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零售药店在促进就业、拉动内需、创造财政税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些年,零售药店倡导药品平价,突出专业化服务,在方便群众购药,平抑药品价格等方面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主任董朝晖提出,在全民医保社会中要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的优势和作用,“应逐步将患者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报销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轻微病患者是不必去医院看门诊的。只因“到门诊开药可按比例报销”这一因素,当想取用一些简单的药品(如板蓝根、夏桑菊)时,都跑到门诊挂号开方。如此一来,既增加了普通门诊的压力,也增加了门诊统筹的支出。

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零售药店遍布城乡各地、经营的药品品种丰富、价格相对便宜,服务更接地气,一旦放开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范围,让零售药店参与进来,和医疗机构置于同一个平台公平竞争,参保人员才能真正得到实惠,医保资金日益吃紧的压力才能真正得以减轻。

本文系转自湖南药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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