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讲责任没有权利?药师立法还要加速!

只讲责任没有权利?药师立法还要加速!
2018年03月07日 18:40 药店财智

文:第一药店财智综合

“我们急切地呼吁国家加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这是事关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康的大事儿、急事儿。因为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只有药师法出台了,才能依法制定统一的药师制度和准入标准,并明确药师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和权利,从而保障医生们合理用药以及百姓的用药安全。”谈到药师立法的问题时,全国政协委员岳秉飞如此说道。

虽然2017年初,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在国新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表示,我国已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立法工作,但从当前安全用药现实及医药健康产业的发展态势来看,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及行业人士普遍认为,立法还需进一步加速。

立法:承担责任赋予权利

无疑,药师立法一直是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但多年来我国的药师立法进展相对滞后,长期处于“药师执业无法可依的尴尬地位”。

“要让药师队伍获得发展,当好安全用药的守门神,在医保控费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只让他们承担责任而没有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是不利于药师这个职业发展的。必须通过层级比较高的法律对我国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匹配,才能使得药师这个职业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邵蓉教授指出。

那么在未来,药师将可依法发挥哪些作用呢?对此,北京市医管局总药师、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医药知识管理专项基金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赵志刚教授给出了答案:

一是帮助团队制定药物,参与药物治疗方案,评估方案和调整建议调整方案;

二是守护患者用药,个体化指导和个体化监护;

三是协助医保通过避免不合理用药和预防药源性损害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

四是参与老龄化社会的慢病管理,药师提供居家药品调剂、居家用药指导居家用药监护等服务和提升老百姓用药素养的教育。

多管齐下,药师价值显现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医药分家预期加快,从顶层政策设计者到行业人士已经越来越意识到药师的价值所在,药师的价值也日渐显示出来,地位逐渐提高。具体来看,普遍认为在同步推进立法之外,可从三方面来真正凸显药师价值,为民众安全用药构建“防火墙”。

1.设立药师服务费

据悉,近日召开的“推进药师立法与优化药事服务政策高端研讨会”上,专家们就“药事服务费”进行了专门讨论。

国家新医改文件中曾明确提出,以药事服务费的形式为药师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提供合理的补偿,但是这一政策多年来并未落在实处。

伴随着医改推进过程中药品加成的取消,专家们建议应尽快设立“药事服务费”。北京大学药学院的史录文教授强调,任何不收费的专业服务是不可持续的,在所有医疗收费按项目收费的大趋势下,体现药师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药事服务费也应该得以明确体现。

“但是现在,医疗部门是将药事服务费与其它医务人员的服务一起打包收取,药师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具体体现,这实际上是不断淡化药师的作用。”史录文说。

2.加强药师审方

随着处方外流的推进,执业药师的作用性日益显现。

通过与当地资源(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等)共享合作或与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实现处方引流。药店接到处方后由执业药师审方,最后由药店提供药事服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严振认为,应该加大推广力度,让更多的药店能够承接医院的处方,方便更多的消费者,也让执业药师真正实现价值。

3.给予药师处方权

据悉,广东多地的三甲医院里都探索开设药师门诊,包括广州、深圳、佛山等主要珠三角城市,并开始尝试让药师拥有处方权。

而部分药师以另外一种形式“拥有”了“处方权”。据广东省药学会的一份《关于推进药学门诊工作的通知》文件称,目前国内已有医院参照国外医院的做法,通过与医生订立“协议处方”解决药师处方权的问题。

什么是“协议处方”?据悉,在与医院沟通并确认的基础上,医师将处方权“协议”给临床药师,允许临床药师来对病患进行开药。值得注意的是,“协议处方”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要经过医院及科室许可,医生方可“授权”处方权;二是临床药师直接开的药物种类有限制,多是基础性常规药物,或是在复诊时根据医师初诊处方药物开药。

附:药师立法2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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