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6月28日,自治区主席王莉霞签署了第26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共13条,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将城镇企业扩大为企业,将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合我区实际,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5%,并考虑大龄失业人员和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人员的特殊困难,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3%。三是强化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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