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2死3伤!包茂高速重庆巴南段7·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致2死3伤!包茂高速重庆巴南段7·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5年01月15日 16:47 中国基建报

日前,重庆市巴南区政府公布《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9日23时41分许,在G65包茂高速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625km+104m路段,发生一起重庆固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与多辆汽车擦挂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4车受损。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胡*,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6,户籍地:重庆市***号。持有驾驶证号:5***6,档案编号:5***9,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2.张*(死者),川A**8(苏E**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户籍地:四川省***号。持有驾驶证号:5***7,档案编号:5***2,准驾车型为“A2E”型机动车的驾驶证。

3.甯**(死者),渝A**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户籍地:重庆市***号。持有驾驶证号:5***3,档案编号:5***0,准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

4.傅*(伤者),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户籍地:重庆市***。持有驾驶证号:5***7,档案编号:5***6,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

5.付**,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仡佬族,身份证号码:5***0,户籍地:贵州省***组。持有驾驶证号:5***0,档案编号:5***4,准驾车型为“C1E”型机动车的驾驶证。

6.彭**(伤者),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7,户籍地:湖北省***号。

7.李*(伤者),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户籍地:湖北省***。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1,发动机号:5***7,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固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桂花新村168号1单元18-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3。

2.渝D**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8,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固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桂花新村168号1单元18-7号。

3.渝D**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号:7***4,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木生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399号附22号9-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0。

4.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6,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木生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399号附22号9-3。

5.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5,发动机号:9***8,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李**,地址:湖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9。

6.川A**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Y***7,发动机号:D***4,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西安京东讯城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中集大道227号2栋3楼2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5。

7.苏E**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3,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西安京东讯城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中集大道227号2栋3楼28号。

8.渝A**T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4,发动机号:1***3,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甯**,地址:重庆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Z。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固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固驰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桂花新村168号1单元18-7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Q6C79R,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9号)。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固驰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但相关制度未严格执行落实,例如部分车辆维护保养记录缺失。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9日23时38分许,川A**0(川F**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625km+78m路段时,追尾前方因故障停驶在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晋M**6(晋M**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造成交通中断。

23时38分至40分许,付**驾驶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甯**驾驶渝A**T号小型普通客车、傅*驾驶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张*驾驶川A**8(苏E**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4车相继到达事发路段,并排队停驶于追尾事故现场后方道路。驾驶人付**、甯**、傅*、张*转移至事发路段应急车道内。

23时41分许,胡*驾驶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行驶至事发路段,车辆驶入应急车道,擦挂停驶于右侧车道的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撞击应急车道内的傅*、张*、甯**,再撞击停驶于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间的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使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前滑移撞击前方停驶的晋M**6(晋M**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

(六)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重庆段)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625km+104m路段,大观立交往石龙立交方向,路面性质为沥青砼,设两条行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左侧车道宽3.75m,右侧车道宽3.75m,应急车道宽3m,可行驶宽度为7.5m。事故发生在夜间,事发时天气阴,事故路面完好,道路线性下坡路段(坡度为3度),路面摩擦系数为0.6-0.7,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可视情况良好。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80km/h,最低限速均为60km/h。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死者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川A**8(苏E**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

2.死者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渝A**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伤者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7,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4.伤者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5.伤者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善后赔偿等工作尚未结束,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9日23时45分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调派警力赶往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步通知“119”“120”、拖车和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赶往事故现场处置。7月10日6时24分许,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胡*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右侧行车道和应急车道有人躺着,地上有血迹,赓即拨打“110”电话。7月10日0时20分,经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川A**8(苏E**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张*和渝A**T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甯**已死亡。1时16分,被困的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彭**、李*被救出,生命体征平稳,“120”医务人员将其送往巴南区人民医院医治。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傅*擦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等单位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胡*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制动性能不足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应是可控制的,且除残疾人专用汽车外,应保证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的要求,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胡*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甯**、张*、付**、傅*及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彭**、李*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号),甯**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伤死亡。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号),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毁损伤死亡。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性能事发前应有效;前照明灯事发前连接应完好;制动系每个车轮制动蹄片表面与制动鼓内柱面磨损异常致使制动性能不足,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的要求。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D**0挂号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性能事发前应有效;制动系每个制动蹄片表面与制动鼓内柱面磨损异常致使制动性能不足,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的要求。

5.《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D**5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

6.《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D**6挂号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尾部示廓灯能点亮。

7.《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发前应为有效;左右前照灯连接完好。

8.《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川A**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

9.《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苏E**1挂号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尾部示廓灯能点亮。

10.《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A**T号小型轿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

(三)间接原因分析

重庆固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对事故车辆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执行,未通知胡*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例会、警示教育会等,仅对其采取线上教育,不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熟悉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未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没有对公司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存在不维护或超期维护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研判和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3.未严格落实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未进行二级维护导致制动系每个车轮制动蹄片表面与制动鼓内柱面磨损异常制动性能不足的事故隐患。2024年以来,该企业对事故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督促维护保养走形式走过场,没有发现事故车辆制动性能不足的事故隐患。检查事故车辆均显示二级维护已按要求落实,但实际事故车辆自2022年11月2日开展二级维护后未再进行二级维护。

4.主要负责人没有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所属车辆维护保养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胡*,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巴南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包**,重庆固驰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所属车辆维护保养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固驰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车辆驾驶人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未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没有对公司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存在不维护或超期维护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研判和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严格落实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未进行二级维护导致制动系每个车轮制动蹄片表面与制动鼓内柱面磨损异常制动性能不足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信息来源:重庆市巴南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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