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这片位于中国东部的经济重地,不仅以其发达的制造业和活跃的对外贸易著称,更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海洋资源成为国家海洋战略的重要支点。近年来,江苏法院在海事审判领域不断探索与创新,为守护蓝色经济、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12月6日,值此江苏法院海事专业化审判五周年之际,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一批海事审判典型案事例,再次彰显了江苏海事司法的智慧与力量。
5年来,江苏海事审判不仅在传统海事海商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在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海事刑事案件等新类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案事例的发布,旨在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案事例中,周某等3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该案中,周某等人在禁渔期间非法电捕捞大黄鱼等水产品,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考虑到周某等人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南京海事法院创新性地判决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履行部分生态修复责任,并确定由浙江省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两名浙江籍责任人进行监管。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更彰显了江苏海事司法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坚定决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海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高效、公正地解决这些纠纷,成为考验海事审判能力的重要指标。在韩国STO公司与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涉及多个国家的当事人和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面对这一挑战,南京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成果,高效组织线上听证、调解,仅用43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使滞港近两个月的“海上油仓”安全卸载并重新起航。此案成为我国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例证。
盗采海砂不仅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还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危及建筑工程安全。在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李某等2人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海砂系非法盗采所得,仍组织运输并准备售卖。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面对这一案件,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判处李某、张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作为生态修复金。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海事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也为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迈出了关键一步。
此外,江苏海事审判还在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秀强公司与万嘉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中,南京海事法院准确查明并适用了墨西哥法律,为国际货物运输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益借鉴。江苏外贸公司与大洋公司等造船合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中,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了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为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融资和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洁海公司与恒发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支持清污单位直接向污染责任人主张权利,有力推动了长江大保护。
5年来,江苏海事审判不仅在处理具体案件上取得了显著成效,更在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江苏高院出台了一系列意见和举措,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升涉外司法能力水平。南京海事法院与多个部门协作,形成了“1+10”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为提升司法执法效能、推动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海事审判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加强人才建设和促进合作交流,江苏海事审判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海事审判人才脱颖而出,为江苏海事审判事业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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