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维康药业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维康药业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立案。
本次公告中,维康药业并未针对具体违规事项作出说明,但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出售资产维持业绩盈利
维康药业于2020年8月24日上市,主营业务为现代中药及西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花顺披露的数据显示,维康药业自上市次年起业绩便进入下行通道,其中2021年至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64%、16.06%和2.20%。2024年前三季度维康药业实现营业收入3.71亿元,同比增长-14.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09.75万元,同比增长-36.41%。
造成扣非前后净利润差额巨大的原因,系该公司前三季度产生了经常性损益金额高达9150.28万元,其中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为8945.98万元。
2024年9月30日,维康药业曾披露《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孙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称其已将维康零售100%股权以95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福建融创二号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已收到股权转让款共计4750万元;将维康大药房100%股权以8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了福建融创三号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已收到股权转让款320万元。本次转让合资公司股权,是2024年度企业保持盈利的关键。
违规占用资金用于公司体外循环
据悉,维康药业2024年以来已多次因涉嫌违规被处罚。
2024年4月29日,因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时任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孔晓霞、董事会秘书朱婷、财务总监王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监管函。
此后公司披露的《2023年财务报告》,也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维康药业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年审会计师无法就资金占用金额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4年5月23日对维康药业发出年报问询函。
维康药业在回复函中自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曾通过在建工程供应商以支付工程设备款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约1.42亿元,其中包括占用募集资金1959.01万元。后于2023年12月和2024年3月归还占用本金及利息合计1.57亿元至自有资金账户,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转入募集资金账户1959.01万元。
该回复函中同时透露,2020年四季度至2023年期间,刘忠良、何某某由公司以工程款方式支付给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工程施工方5629.13万元,用于归还实际控制人原先向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工程商拆借的资金5629.13万元,同时继续通过公司向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工程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方式拆入资金8539.85万元,主要用于刘忠良(含其妹妹刘忠姣)对外投资、朋友拆借及何某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新药研发业务。
除此之外,2021年至2023年期间,维康药业还曾通过工程供应商以支付工程款或设备款的方式支付销售相关费用共计1488.54万元,并借此使企业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销售费用,已构成占用资金用于公司体外循环。
针对企业的自查情况,审计部门访谈了相关工程供应商,其中6家相关工程供应商表示对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悉。
从假药制售公司采购原材料
根据公司IPO期间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亳州市华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下称“亳州华云”)2018年和2019年分别位列公司第二和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公司当年医药工业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5%和31.84%。
2019年6月底,河北涉县法院公布了《亳州市华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高峰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曝光了亳州华云销售假药的丑闻。2020年2月,安徽亳州市场监管局又发布通报称,该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并因此决定暂停亳州华云中药饮片生产和销售。
另据报道,2020年在亳州华云退出前五大供应商之列后,维康药业与安徽家和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家和”)达成合作,且安徽家和当年便位居其医药制造业务第一大供应商,2020年和2021年面向公司的销售额超2200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家和成立于2019年,2024年法定代表人由李华民变更为李刚,持股比例分别为50%的受益所有人为李中卿和李中文。李刚名下关联6家企业,其中之一是亳州华云,职位为监事。李中卿名下关联5家企业,其中之一是亳州华云,职位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2019年因售假案被判拘役的高峰则为公司主要成员之一;而其历史主要成员之一的李华云至今仍持有亳州华云90%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
另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2022年7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安徽家和开展药品GMP有因(飞行)检查中,发现安徽家和存在1项严重缺陷、4项一般缺陷,判定为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对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维康药业为何在安徽家和刚刚成立数月便与其达成合作,且使其成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安徽家和是否为亳州华云的“马甲”公司?监管部门已经判定安徽家和不符合药品GMP要求,那么供应给维康药业的原材料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果采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原材料进行生产,是否能够生产出合格的药品?针对文中所涉问题,江苏经济报记者向维康药业提出了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并未获得企业方面的回复。
江苏经济报记者 刘照和
通讯员 高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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