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
12月21日,湖北襄阳樊城区太平店镇73岁的老太太杨树英,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了一笔4万元的筹款。截至23日12时,筹得资金720元。记者了解到,2023年7月,杨树英在救助车祸伤者刘先生时,右腿多处骨折,治疗费已花3万多元。因后续治疗费用有缺口,她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杨树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刘先生应补偿2.5万元;见义勇为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损失,应最终通过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法院判决后,杨树英找到樊城区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事宜的工作人员,但被告知无法为其申报见义勇为。(12月23日 上游新闻)
七旬老太救助翻车司机受伤却未能申报见义勇为,究竟有无道理?
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位老太因为救人而受伤,治疗费已经花了3万多元。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可是,被救助的司机显然没有自愿提供补偿,否则,老太也不必通过打官司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老太自愿救助翻车司机造成自己受伤,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法院也认为她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刘先生应补偿2.5万元。可是,这只相当于其中一部分的治疗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给她认定见义勇为并且给予奖励,就不仅可以帮助老人解决燃眉之急,而且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向见义勇为的模范学习。
可是,当地却不认定她是见义勇为。12月23日,谈及为何不替杨树英申报见义勇为时,樊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称,法院认定的见义勇为不作数,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认区里的认定;杨树英前来申报时距事发时间超过一年,不符合规定;给杨树英认定后怕她日后四处反映要钱。
所谓“给杨树英认定后怕她日后四处反映要钱”的说法,近乎荒唐。老太因为救人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应该给以补偿,而事实上却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老太向法院起诉讨回公道。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也是见义勇为者应该得到的尊重,跟无理“要钱”有质的差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七旬老太与翻车司机素昧平生,却不顾自己老迈前去救人,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无疑值得肯定和宣扬。
上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持身份证明、申请书或者举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举荐。情况复杂的,申请、举荐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老太见义勇为发生在2023年7月,2024年12月申请见义勇为,比一年的期限多了6个月。但这并未意味着就一定是“超期”了。“一年期限”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情况复杂的,申请、举荐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当然,老太的情况相对复杂,因为她花了大量的时间去打官司,为自己讨回公道。等到打完官司,仍然不能完全解决她的医药费问题,她才想起去申请见义勇为。
对于老太的现实困难,正如老人当初没有见死不救一样,当地有关部门又岂能袖手旁观?有关部门不仅以“超时”的理由拒绝认定她为见义勇为,而且还不分青红皂白地指责老人“四处反映要钱”,试问,这是鼓励见义勇为的正确姿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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