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县城芙蓉大道以西-湘莲大道以北-涓水以东-湘江以南闭合区域范围内。
三、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六、县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县直各单位和省、市驻县单位,易俗河镇相关村(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七、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潭县政函[2017]28号)同时废止。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日8日
来源:湘潭县公安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