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上的这些条款每个外贸业务员务必要清楚他的具体意思所指

海运提单上的这些条款每个外贸业务员务必要清楚他的具体意思所指
2020年07月27日 08:01 功夫外贸

海运提单上的这些条款每个外贸业务员务必要清楚他的具体意思所指

海运提单的内容包括正文和背面条款两部分:

一: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

(1)托运人 (SHIPPER):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求,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就是SHIPPER 不是信用证受益人,而是第三者做为SHIPPER.一般可以按要求制作。

(2)收货人(CONSIGNEE):如果要求记名提单, 则可以填上具体收货人名称或收货公司的名称;

如果是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 (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如果需要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做成:

“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

“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或

”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

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果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则此栏可以不填。

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列明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此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间使货物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标注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查找和联系用。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和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

如果是转船,第一程船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

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写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

如果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就可以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人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口转运,则要显示 " VIA 港口名"字样。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

“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

“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

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

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于选择港提单,就要在此栏中注明。

(8)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物名称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实际包装情况和件数填写。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否则可根据外销合同上的规定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或是没有唛头 N/M。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 MEAN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千克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标注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 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

如是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为“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该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

“CARRIER",

"CAPTAIN"

或者”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船公司名称“等。

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 如果信用证要求"FULL SET OF " 一般理解为 三份正本若干副本提单。

由于提单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者先于装船期。

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该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二:海运提单背面条款: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 "托运人"等相关人加以定义和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期至货物卸离船舶为止。

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盒标志(PACKAGES AND MARKS): 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

如果因为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物托运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

运费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

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然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指承运人虽然签发了直达提单,但是由于客观需要仍然可以自由转船,并无需经托运人的同意。

转船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以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失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件货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规定如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使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 1936)。

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果提单与上述规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

此条款也称为“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 LIVE ANIMALS AND PLANTS):是对舱面货,动物,和植物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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