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涉案产品是否应按照假药定性?欢迎参加讨论
巫岚市场处罚研究
2025年11月2日 14:21河北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以下案例相关产品是否应按照假药定性?欢迎参加讨论
案例一:某电子烟店的张某将购买依托咪酯粉末加入电子烟胆中获利2万余元。

案例二:某诊所将兽用处方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用于人体疾病诊疗,未改变药品标签标识。

案例三:某医疗美容机构将经备案的标注使用方法为面部涂擦的普通化妆品与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配伍后,通过注射方式,减肥“双下巴”。

案例四:某药店销售的“熊胆庤疮膏”的经备案的消毒产品,该产品标签中出现了“痔疮”字样,暗示对“痔疮”有治疗效果。

案例五:某医院将合法注册的药品,适应症不包括用于近视治疗的硫酸阿托品注射液,超说明书用药,用于近视治疗,造成患者失明。

案例六:承担疫苗接种的某社区卫生室,将百日咳菌苗、精制的白喉类毒素和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在一起制成的三联疫苗(可同时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三种疾病),用作五联疫苗(含有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的联合疫苗,可同时预防脊髓灰质炎病毒、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感染)给29名接种幼儿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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