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无证房的情形一是当时的管理制度不明确,二是缺少部分审批手续。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形下的无证房在拆迁中大多会遭遇区别待遇,轻一点的就是低于有证房屋的补偿,严重的直接就是零补偿。对此,拆迁方一般只有一个说法,无证房属于违建,补偿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被征收人应当知足,可事实确实如此吗?
一般来讲我们所谓的违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规定,它们是怎么规定的呢?
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5、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或者扩建的
对于大多数的被征收人来说,造成无证的情形要么是没有经过审批,要么就是因为建设年代久远引发的无证。但是不论任何情形的无证直接认定违建都是错误的。我们举例来说:
比如未经审批的无证房。在实践中,1987年之前建房的,要么是不需要审批,要么是村委会同意即可,到2008年之前,重点看是否进行土地登记,而没有完全重视是否拿证或者取得规划许可。因此,每一个阶段对于规划许可、审批程序等有不同的要求,不能仅凭“无证”而全盘否定房屋的合法性。
无证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在拆迁中也依旧需要使用现行法律。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违建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即调查取证、听证、作出《违建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公告、强制执行等。在认定违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相应的救济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其权利的实现。而且不同的违建情形所要求的处理主体不同,比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随意什么部门都可以进行违建查处工作,因此当拆迁方认为无证房属于违建,少发或者不发征收补偿时,首先要确定其是不是合法的违建查处主体,其次要确定其是否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建认定,一定要注意,并不是在拆迁工作中违建认定的程序就可以省略或者简化。
律师建议
拆迁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无证房是违建,不能以合法房屋进行补偿时,被征收人一定要谨慎,如果自己的房屋属于合法房屋,那么一定要根据自己所面临的情形和房屋的具体情况及时咨询律师,在违建认定过程中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被认定违建的也不要慌,要尽快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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