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似乎一直都是一个贬义词,认为是贪得无厌的表现,可在实践中,也不乏有些人是被迫无奈只能选择当“钉子户”。现如今,土地征收拆迁的政策愈发的完善,无论是违法强拆还是“钉子户”似乎都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也出现了另一个让大家担心的事情,“钉子户”现如今会不会涉及到违法呢?
被征收人选择成为“钉子户”的原因无外乎有两个:一个是被征收人确实存在贪得无厌的情形,以“钉子户”作为要挟的筹码,力图获得高额的补偿。这一类人有此种想法和作为的原因要么是自己对于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估算过高,而估价高的原因是大家没有正确理解拆迁补偿,其实拆迁中补偿的是实际损失,而有些人不清楚所谓的实际损失或者说直接损失包含的内容。比如,有些认为,自己所处地段未来十年或者多少年以后会有很大的升值,这个升值就是一个无法预料的东西,不能认为是直接损失。要么就是单纯的想借拆迁完成“一夜暴富”的梦想,这显然非常的不现实。当然还有一部分“钉子户”确实是合法权益受损,但是因为各种因素,没有通过正确的手段维权,最终无奈之下成为了“钉子户”。这并不是他们的初心,究根到底还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后,关于征收程序、补偿依据都有了一个基本的标准,其中关于个别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这时很多人就担心,会不会因为自己是“钉子户”而违法呢?
如果确实因为补偿不合理,成为“钉子户”本身是不违法的。这其中有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征收人已经有维权的动作,只是还没有结果,但是拆迁方已经动工,从而导致的“钉子户”。一般我们来说,这种情况是“钉子户”中情形较好的。即使现阶段是“钉子户”,承担了一定的压力,但是只要通过正确的维权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违法。
还有一种是被征收人也是认为补偿不合理,但是并没有依法维权,而是选择“硬抗”,坚持不搬。这种行为肯定也不违法,但是不建议大家这么做。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收程序进行细化,集体土地上征收需要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然后才会去申请土地征收,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因此,“死磕”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到最后可能被征收人没有了协商的余地,还会被依法强制执行,并不能据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但是也有一种“钉子户”的行为违法的。那就是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协议,但是因为各种其他的原因,后来又不愿意交出房屋的,还有就是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征收人依据拒绝交房,甚至有暴力阻拦行为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最不建议大家使用的。
说了那么多,那么在拆迁中,被征收人究竟要怎么做呢?首先在拆迁中要积极地协商,不要一开始就抱有敌意,可以通过积极的协商,达到自己理想补偿的就不要去对抗。其次是要冷静,如果双方一直协商无果,甚至出现违法拆迁的行为,不要暴力对抗,选择迂回的方式收集他们违法的证据,然后通过司法手段救济权利。再次就是一定要保护自己的现有的证据和材料,包括房屋的情况、协商的过程中的记录等等。最后就是要积极地去维权。拆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很繁琐,所以,在有了初步的证据,或者发现对方有违法征收的行为时,一定要选择司法救济,而不是硬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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