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长,对高效财富管理手段的需求日益增强。在众多金融解决方案中,家族信托凭借其促进家族财富长远、稳定增长的独特优势,赢得了广泛认可。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然而,网络上关于国内家族信托的某些信息存在误导,一方面,一些人过度推崇海外家族信托,表现出非理性的信赖;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国内家族信托的非理性的质疑。特别是2020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女士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更是加深了公众对国内家族信托在财产独立性及司法保障力度方面的担忧。
汉正家族办公室信托秘书部希望通过深度解析这一典型案例,并就信托财产的合法性、独立性及其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风险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认识。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阐述案件事实和法院观点,下篇主要阐述案件要点和总结。敬请各位关注、交流。
案件事实
在涉及一起未公开细节的(2019)鄂01民初9482号民事裁定书中,虽然原文未直接展现,但经由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发布的(2020)鄂01执异661号文件的细致研究,我们得以重构案件的核心事实脉络。
故事围绕杨女士与胡先生的婚姻关系展开,胡先生与张女士之间存在着一段婚外情,并育有一子小张,生于2014年。2016年2月5日,张女士利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平台,设立了一单家族信托《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信托财产3080万元人民币,指定了包括其父母、舅舅、外婆以及非婚生子小张在内的五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其中小张每月固定获得6万元的信托利益分配。
好景不长,这段婚外情最终在2019年被杨女士发现,她随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并申请了对张女士财产的保全措施。胡先生的父亲也认为张女士所得财产来源非法,另案起诉了张女士。
对于张女士的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在2019年11月6日作出裁判后,对张女士名下的多项资产进行了查封与冻结,其中包括880万元的银行存款、五处总市场价值1857万元的不动产、一辆价值40万元的路虎汽车,以及最为关键的,是本文聚焦的,即通过设立的家族信托中的1180万元资金。针对家族信托部分,法院要求信托公司暂停向张女士、任何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该信托项下的任何款项及其产生的收益。
面对这一局面,2020年5月30日,张女士与信托公司签署了《信托受益人变更函》,将信托的五位受益人变更为小张一人。
截至2020年7月31日,该信托的财产净值维持在约1180万元的水平。案件涉及的复杂人际关系网络,可通过以下示意图进行直观理解。
针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张女士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并据此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其设立的家族信托资金的冻结。
张女士在诉讼中辩称,该笔家族信托资金实则是胡先生基于法定的抚养义务,为两人的非婚生子小张特别设立的信托基金。这笔基金的收益专款专用,旨在覆盖小张的生活费用、教育开支等各项需求,其进一步引用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95条内容作为法律依据,强调除非符合《信托法》第17条明确列举的特定情形,否则法院不应允许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公司专设账户中的信托资金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她坚信,当前案件中的家族信托并不符合《信托法》第17条所规定的任何一项情形,因此,法院无权对该家族信托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张女士还指出,法院将张女士名下所有财产均予以保全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小张的正常生活与教育,这种做法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对小张的成长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冻结行为是不人道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所示。
法院观点
张女士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对其请求予以了驳回。
法院在裁决中指出,为防范委托人可能实施的信托受益权转移或信托理财资金赎回行为,对信托款项进行冻结,并要求受托机构暂停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信托项下的全部款项,这一举措并未触及信托财产的实体性权益分配,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处置及运用等活动依旧不受影响,仅仅限制了将本金直接退还委托人的行为。这样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并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被视为合法且有效。
此外,法院强调,张女士在本案中并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适格原告身份。根据法律规定,若要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由权益直接受到影响的主体,即信托的受益人小张来主张,而非张女士。尽管张女士是信托的设立人,但在执行异议的语境下,其需证明自身权益因执行行为直接受损,而本案中,小张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其权益受到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显著。
综上所述,法院基于上述考量,认为当前的执行措施合法且必要,同时指出张女士并非适格的异议提出者,故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
最后,张女士以小张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依然认为应当保全本案所涉信托的所有款项及其收益,不属于《信托法》第17条第1款的四种规定;但小张对本案所涉信托的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终止对本案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
📝关于此案的要点和我们的观点,敬请关注下篇的推送。
作者:王敏 陈新 胡仕波
汉正家族办公室 信托秘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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