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上篇(依法有据、值得信赖的国内家族信托(上 )——深度剖析国内首单家族信托执行异议案)我们主要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院观点,接下来我们将总结案件要点和表达我们的观点,供各位参考,也欢迎在评论区或后台留言讨论。
案件要点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提炼出了几个核心焦点,值得深入关注: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法院保全措施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影响、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留范围,以及张女士作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资格问题。
一、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信托财产形式多样,涵盖不动产、动产、现金存款和股权等。本案涉及的信托财产属于现金存款。
虽然原诉的法院裁定书未予公开,但从法院驳回张女士执行异议的请求及其给出的裁判理由中,我们可以推断出该信托财产最初来源于胡先生。鉴于胡先生与杨女士是合法夫妻关系,他们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女士与胡先生之间的婚外情关系,使得张女士从胡先生处获得的财产(用于设立信托)实质上可能侵犯了杨女士的财产权益。因此,杨女士有权申请对该信托资金保全冻结,而法院根据这种情况冻结家族信托的款项也是情有可原的。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不仅关乎信托的设立是否有效,还直接影响到信托后续运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信托法》第7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若信托财产来源非法,信托本身可能面临被撤销或无效的风险,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权益。
在本案中,由于网上公开的裁判信息有限,暂不知道武汉市中院是否对该家族信托的效力进行判定。但是可以推测的是,武汉中院冻结信托资金,可能基于对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尽管如此,张女士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中法院未直接判定信托无效而是采取了保全措施,最终裁定冻结信托资金但是中止对信托资金收益的执行,体现了法院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和保障原配财产权益之间的权衡。
具体来说,法院在裁决中隐含地认可了该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并表现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为了维护原配一方的财产权益,法院采取了限制家族信托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本金的措施。
二、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基石,它体现在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固有财产的相互独立上。从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原则的体现:
从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信托财产在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且在除法律规定之外,能够产生排除被保全和被执行的效果。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充分尊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避免对信托财产进行不当处置。
本案中,武汉中院驳回张女士和小张关于解除所涉信托的信托资金的冻结的请求,认为该冻结行为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法院只是对受托人行为进行保全,即禁止了受托人将本金返还委托人的行为,而并未禁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也就是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分配给受益人小张。
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未直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限制了信托资金的支付和受益人的变更,以确保后续诉讼或仲裁的顺利进行。因此,尽管信托财产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而面临保全措施,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并未因此受到根本性动摇。
三、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的权利保留
《信托法》第51条明确了委托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从案件发展的梳理来看,该信托的委托人张女士在2016年设立信托时规定此信托受益人是其父母、舅舅、外婆以及小张共5人。
该家族信托是可撤销类型信托,依据信托合同的条款规定,自信托运作满五年之日起的30天期限内,委托人有权提前结束信托。也就是说,直至2021年1月28日,委托人拥有随时终止信托并解除相关合同的权力,届时信托资金将被退回至委托人账户。2019年11月6日武汉中院冻结该信托资金和收益。
在2020年5月30日张女士作为委托人,利用其保留的权利,更改了该信托的受益人范围,仅保留小张为唯一受益人。即使张女士声称该信托的信托目的是小张的生活和教育,法院有理由认为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张女士因为保留的信托权利而将受益人变更为第三人或者终止信托合同。
所以法院才出于防范委托人可能实施的信托受益权转移或信托理财资金赎回行为,决定继续冻结该信托的资金。
这实际上触及了信托架构设计中的一个核心议题: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控制权力边界。在信托架构下,若委托人保留的权利过于宽泛,可能会削弱信托财产的固有独立性,使得这些财产更像是由委托人直接操控的资产。
特别是在本案所涉及的可撤销家族信托中,相较于不可撤销家族信托,它赋予了委托人张女士更为显著的灵活性和可控性。
张女士正是凭借这份控制权,调整了受益人范围,下一步还有可能依据信托条款进一步行使撤销权。这种行为无疑加深了法院对信托资金可能遭到不当使用或转移的忧虑,进而促使法院更加坚定地采取了冻结该家族信托资金的措施。
可见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留虽有其合理性,但过大的权利保留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应谨慎考虑其权利保留的范围和方式,以避免潜在纠纷。
四、张女士作为委托人是否有资格提出异议?
张女士针对家族信托资金及收益被冻结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其是信托的设立人而非信托的受益人,不是适格的异议提出人,驳回了其异议请求。实际上,我们可以从法院中止对该案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看出法院承认该家族信托有效。
而张女士执行异议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信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家族信托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而《信托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违反第1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有权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提出异议”。
因此,可以认为在该家族信托有效的情形下,张女士作为委托人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而武汉中院认为其不具备适格身份的观点是有待商榷。
案件总结
在对此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中,我们清晰地意识到,在财富传承的语境下,构建一个卓越的家族信托架构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这既是对家族财富进行的深远布局,也饱含着对后代福祉的深切考量。
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的家族信托架构,能够在复杂且多变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波动中,为家族资产提供坚实的保护与有序的传承。
然而,当前少数信托公司在追求业绩的过程中,对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审查执行较为宽松。而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项关乎家族未来的长远规划,而非追求短期利益的权宜之计,设立的每一个流程至关重要。
但实现这一长远目标并非易事,它要求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具备高度的专业性,这包括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以及敏锐的市场洞察力。
因此,家族信托架构的成功搭建,不仅是专业技艺与策略智慧的融合体现,更是深刻理解和传达家族长远愿景及传承核心价值的重要载体。
这正是我们汉正家族办公室所擅长的领域。我们由资深律师发起,集结了信托、资产配置、公益慈善、财税、投资、企业管理、政企关系、跨境服务及影响力传播等多领域的专家,组成强大的顾问及运营管理团队。
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家族传承和公益慈善方面的有效解决方案,确保客户个人意愿及家族价值的实现。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助力客户成功搭建家族信托架构,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与增值。
作者:王敏 陈新 胡仕波汉正家族办公室 信托秘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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