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律师事务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时,被征收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凯诺律师事务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时,被征收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2025年12月22日 16:45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但是一旦征收就会涉及到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在因修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医院等均需要占用土地,要征收土时,应当要如何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呢?

一、实际占用集体土地必须先拿到征地批文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土地征收程序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将以前的批后征收,直接改成了批前征收。也就是说征收方必须要先完成征收前置工作之后,方可申请征地。

而相对于以往的征收程序,现在的征收程序则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征收方拟征收土地时,必须要先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见、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置程序,在履行了这些程序之后,才能向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征地申请。如果这些前置程序征收方未履行到位,那么申请征地将会得不到批准。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土地被征收,那么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查看征收方有没有将征收程序落实到位,如果没有建议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必须对房屋、土地实地进行评估和调查

除此之外,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前,还需要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现状进行调查,对地上附着物、农村住宅以及青苗等进行评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实地调查,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实地调查,直接依据卫星航拍图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等等,很显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实践过程中,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实地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有没有让自己参与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有没有就土地现状调查表让自己确认等,如果没有,征收方便要求自己签订协议,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显然就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布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会看到或是收到很多份文件,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都是书面的,尤其是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预公告,如果仅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大家,被征地农民压根就没有看到过,那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同样的也就间接的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征收的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是必须要落实到位的,如果征收程序落实不到位,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保障。因此,若发现征收方没有将征收程序落实到位,比如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没有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那么被征收人需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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