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压实金融机构高管主体责任
公告显示,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两者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监督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将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秉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同时,还将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
《办法》还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任命或授权相关高管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同时,对于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的高管人员,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此外,对于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监管总局还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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