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外借开药,导致理赔被拒,怎么办?

医保卡外借开药,导致理赔被拒,怎么办?
2020年06月29日 12:16 i保不保的保哥

医保卡外借,是个投保过程中“老大难”问题,很多朋友都有这三个问题:

保哥的观点是:

1、单纯药房买药,不影响;

2、门诊写病历开药,会影响;

3、外借医保卡产生住院记录,一定影响。

1、单纯去药房买药,用的是个人账户里的钱,不违规,也不犯法,想给谁买就给谁买,买的药物虽然社保卡里有记录,但只是“消费记录”,不属于“医疗记录”,只能作为保险公司的调查“线索”,而不能作为拒赔的诊疗证据。

2、门诊写病历开药,现在都是“电子病历”,是会保存在医院的系统里的,门诊开处方药,都要写相应疾病的,例如下图就是一位朋友曾经给父母开心脑血管药物,后来查询当时的记录,大夫就写的“心悸、脑梗死”。

这样,肯定会对这位朋友自己的保险产生影响,因为现在的电子病历都是永久保存的,保险公司很容易查到,万一将来这位朋友也罹患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这份记录,就会让他“百口莫辩”!

3、住院记录是最严重的,不光会被保险公司作为理赔的依据,而且还涉嫌违法,金额过大的话,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中,大多数情况是第1、2种情况,针对第二种门诊开药的情况,如果已经存在了,也是没办法的事情,除了以后不再外借使用,已经存在的记录是无法从医院消除的。

那怎么办?这辈子都买不了保险了吗?买了保险也不会理赔吗?

不要慌!不要慌!还是有办法解决的。

保哥找到一个实际法院判例,其中对于此种“医保卡外借开药”的责任认定,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参考。

一、【事件经过】:

2017年1月20日,52岁的Z先生,给自己投保了一份XX人寿的健康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是保至80周岁。

2018年1月2日,Z先生因头痛、头晕入院,

1月4日,Z先生进行了头部CT扫描,影像诊断为:“左乳突后方颞枕交界占位:表皮样囊肿?幕上脑室扩大。”

1月5日,医生为其施行了左CPA开颅肿瘤切除术。

1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胆脂瘤?(颞枕交界处占位性病变,左侧)2、脑室扩张。3、糖耐量受损”。

1月11日,病理诊断为“角化物及增生的纤维结缔组织,胆固醇性肉芽肿形成。”

根据【健康无忧】重疾险条款的约定,胆脂瘤属于“良性脑肿瘤”的保障责任,只要实施了开颅切除手术或者实施了放射治疗,就可以获得赔付。

于是出院后,周先生就向保险公司提出“良性脑肿瘤”理赔申请,经过理赔调查,保险公司发现两处“拒赔点”:

1、出院诊断中所写的“胆脂瘤?”是个问号,病理报告中是“胆固醇性肉芽肿”,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未达到良性肿瘤的赔付标准”。

2、在保险公司的调查中,Z先生在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多次在北京市丰田区南苑医院就诊,据调取的医院病历显示:

从2011年5月3日到2012年12月18日期间,Z先生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高血压、高脂血症、上呼吸道感染、头痛、脑血管供血不足、肺部感染、脑动脉硬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脑血管造影后脑血管痉挛、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症,并开具了相应药物。

保险公司认为Z先生: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

基于以上两点,保险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以故意不如实告知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保险金赔付标准为由拒赔,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二、【Z先生的申诉】:

针对以上两点,Z先生又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1、胆脂瘤?OR 肉芽肿?

2018年4月18日,医院为Z先生出具了病历更正说明,将出院诊断更正为确定诊断胆脂瘤。

医院也给出了更正的原因:

“① 因为出院时病理报告尚未回报,因此主治大夫写了个“?”。②病理报告中的“肉芽肿”为描述性,结合临床及影像表现,符合胆脂瘤诊断。”

2、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诸多疾病

Z先生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是岳母使用他的医保卡医院开药,Z先生本人不曾患有高血压、高血脂、脑梗塞等疾病。

Z先生还提供了一份在仁和医院进行的体检报告,日期显示为:2017年1月22日,是在投保后的第三天。

体检报告中的异常情况有:超重、血小板计数(PLT)偏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偏低。并未显示有高血压、高血脂、脑梗塞等。

三、【法院判决】:

根据这些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险,Z先生起诉至法院。我们来看看法官的判词: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是原告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关于原告所患疾病的问题,虽然2018年1月11日的病理诊断为“角化物及增生的纤维结缔组织,胆固醇性肉芽肿形成。”但是,天坛医院于2018年4月18日出具了病历更正说明,将出院诊断更正为确定诊断胆脂瘤,并说明了更正原因。本院认为,根据更正后的诊断书可以确定,原告被确诊为胆脂瘤。胆脂瘤属于良性脑肿瘤,且原告实际进行了切除手术,故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条款的理赔范围。

二、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被告依据原告在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多次就诊的记录主张原告患有高血压、高血脂、脑梗塞的疾病,并据此认为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曾将医保卡借给岳母程XX去医院开药。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体检报告可知,原告在投保本案保险的同一时期,曾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原告并未患有高血压、高血脂、脑梗塞的疾病。结合自2012年12月以后,再未查到原告医保卡上有因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的就诊记录的事实以及程XX的诊断病历,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不如实告知证据不足,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所患疾病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X保险金20万元。

总结分析

我们从这个实际法院判例中,可以基本了解法院对于此类“理赔纠纷”的司法尺度:

我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在“同一时期内不存在病历中所记录的那些“既往症”,同时还能够提供“医保卡外借人”同时期的“相似既往症”的证据,这样大概率能够获得法官的采信,洗脱自己的“不白之冤”。

当然,这些证据材料,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在最后的诉讼阶段,才能由法官做出判断,而要想在投保时就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恐怕很难,因为保险公司要对此作出准确甄别的成本太高。

在投保前要甄别被保险人的“医保卡外借”是否真实,是一件费时费力效率极低的事情,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医保卡外借”的核保申请。

因此,保哥对于已经存在“医保卡外借”开过心脑血管病、慢性病药品记录的同学的建议是:一定要保留好自己同时期,或者此后时期的体检报告,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证明自己同时期是“健康之躯”的诊疗证明。

并且做到“悬崖勒马”,从此医保卡不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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