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中,向保险公司报案是申请理赔的第一步。
在《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报案时效有具体的时间要求。
只在第二十一条中,约定了报案时效的原则
在第二十六条中约定了保险诉讼的最长追溯时效。
在保险实务中,各个险种也都在条款中对于保险报案分别约定了不同的时效。
在车险保单中,在【重要提示】里写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在意外险保单中,有的会在保单中约定“发生恒保险事故后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人全国统一服务热线XXXXX报案”。
在医疗险保单中,有的也会约定报案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在重大疾病保单中,也有的约定10日内要通知保险公司。
在以上的各类保险中,看似车险的最为“宽松”,只写了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其他的险种都明确的约定了具体的时间限制。
但是,恰恰相反,对报案时效要求的最为严苛的就是【车险】。
而在人身险实务中,即使我们超过了保单约定的报案时效,因为人身险一般都有医院的诊疗记录,保险公司很容易还原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
因此人身险对于报案时效的掌握其实并不是很严格,例如住院,即使住了一个月的院,出院后再报案,也是不影响理赔的,因为我们的住院记录里会详细描述病人入院时间、入院病因、治疗经过等,保险公司一看就很清楚。
在车险事故中,驾驶员的状态往往是分析事故成因的重要因素,例如:驾驶员小A开车撞了电线杆,如果发生碰撞后马上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赶到现场后,很容易分辨事故的成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还是因为“酒后驾驶”?
但如果是10个小时后再报案,假设驾驶员是因为饮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即使是交警赶到现场,通过检测仪器也可能无法检测出酒精含量,这就会导致事故的成因无法被确定。
从而使保险公司无法确认本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所以,车险是对于报案时效要求最为严格的险种。
下面这个判例就是最近发生的一起关于报案时效的诉讼官司,车险报案时效在司法层面如何掌握,可以带给我们很强的示范意义。
关于车险报案时效的最新判例
近日,湖南高院官网发布了一则判例,是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
1、事故经过
2020年9月25日7时50分,刘某到交通警察大队口头报警,称自己于当日凌晨2时许,驾驶江某的车辆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石墩,造成车辆受损。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驾驶人确为报警人刘某,其它事故原因无法查实。
车辆维修后,被保险人江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离开现场并延迟报案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为由不予赔付。
双方协商未果,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意见分歧
本案的焦点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
原告江某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维修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有约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包括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逃逸行为不予赔偿,驾驶员刘某未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实,责任应自行承担,因此拒绝理赔。
3、法官的观点
事故发生时间是凌晨2点,而驾驶员刘某在事故发生后5个小时才到交警部门进行口头报警,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驾驶人为报警人刘某,但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实。
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江某将损坏的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了4万元的维修费。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从本案来看,江某在格式条款下签名表示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了解并承担后果;从驾驶人刘某报警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
因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报警的地点不相一致,刘某有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实。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并离开现场的情形,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的免责情形。
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总结
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存在禁驾情形等因素,均是确定驾驶员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
本案中,驾驶员刘某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又未及时报警,导致本起事故的性质、损失及责任难以认定,具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判例提醒了我们广大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报险,固定现场,切忌自作聪明,存在侥幸心理,任意驶离现场,否则将承担无法理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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