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朋友圈发文诋毁问界被处罚,引发5大劳动法问题!

员工在朋友圈发文诋毁问界被处罚,引发5大劳动法问题!
2024年06月12日 18:30 用户5617175604

媒体报道

前段时间山西一辆问界M7出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事备受关注,目前AITO汽车官方已做初步回应,交警部门也正在调查中。

与此同时,有理想汽车员工在朋友圈发布了诋毁问界的文案,用词颇为激烈:

此事曝光后,理想汽车进行了回应,表示情况属实,目前已根据公司制度,对员工和其直属领导进行了处罚。

从公布的处罚记录内容看,是因为其通过朋友圈传播问界品牌车辆事故信息,参与友商负面事件讨论,该行为触犯了《零售店端管理制度》中红线10条款,现对该员工给予红线记过处分,处以全员通报、人力记录员工档案、扣除当月100%绩效、降级降薪的处罚。

门店店长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给予全员通报批评

5大劳动法问题

问题1:员工在朋友圈发文,公司是否有权管?

分析:网络和自媒体时代,员工言论自由和公司惩戒权边界变得模糊,也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很多挑战。一般而言,即便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影响所在企业形象,或对外发布所在企业的不当言论的,公司给予纪律处分有合理性基础。

问题2:员工朋友圈诋毁竞争对手,属于违纪行为吗?

分析:在员工朋友圈发布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虽是员工个人发表,但有可能被认为是职务行为,如本号曾关注过一个案例:朋友圈说竞争对手产品不灵,结果员工所在公司被判赔12万

可见,如被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可能涉及违反我国的《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不同法律虽规制的对象不同,但构成商业诋毁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员工所在公司也有可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

因此,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诋毁竞争对手作为违纪行为给予相应惩戒,并不违法。

问题3:给员工记过、扣当月100%绩效,并降级降薪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

分析:“一事不二罚”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这一原则确保对同一违法行为不会给予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其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虽然“一事不二罚”是行政法领域的原则, 但在裁判实践中,也参照这一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违纪处分进行规制。就本案而言,理想汽车对该员工既记过,又扣当月绩效,还降级降薪,是否属于“一事多罚”呢?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呢?对此,在劳动争议裁判实践中,有裁判者认为类似这样的处理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笔者认为,这并不属于“一事不二罚”,而属于“并罚”,即既有行政处分(记过),并对违纪员工进行降级降薪。就扣绩效奖金而言,笔者认为,扣绩效奖金不属于处罚范畴,属于员工的当月表现不符合绩效奖金的条件。

问题4:将处罚结果全员通报批评,侵犯员工的人格权吗?

分析: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喜欢将处罚结果在员工内部公告,这会引起被处罚员工的不适,可能引发被处罚员工向公司主张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纠纷。公司公布处罚结果是否侵犯员工人格权,关键看公司公布处罚的内容,如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暴露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是否将员工照片也一并公布等等,如果违纪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而广而告之的,有可能涉及侵犯员工名誉权;如果处罚通报将员工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也暴露的,会涉及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问题5:让店长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连坐”?

分析:连坐制,起始于周朝时期,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如诛九族就是典型的连坐制。连坐制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现代法律是不允许连坐的。在用工管理中,下属犯错,不仅给下属违纪处分,也给上级违纪处分,是否属于“连坐”呢?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员工虚假报销,给员工违纪处分,公司同时追究上级报销审批不严的失职责任,这不属于“连坐”。就本案而言,理想汽车在给发朋友圈员工违纪处分时,也给员工所在门店店长通报批评,也属于追究其管理职责,应该是追究其未尽到对员工教育、督促责任,这不属于“连坐”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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