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办公室架构师|恋人之间为了给对方买车的转账属于彩礼吗?

家族办公室架构师|恋人之间为了给对方买车的转账属于彩礼吗?
2024年07月22日 11:25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

编者说:恋爱期间,女方要求男方购买的车放在其名下,男方遂向其转账用于购车,并有部分转账备注了“购车首付”,双方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该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在一次校友聚会上,李明(化名)邂逅了张悦(化名),李明对张悦心生情愫,渴望与她发展出一段浪漫的恋情。

时光流转至2020年5月11日,张悦通过微信向李明倾诉心情不佳,并提及了对特斯拉汽车的向往。李明随即表示愿意助力,提出可以购入后供张悦使用,然而,张悦却将此解读为李明对她关怀不足,进而以“爱国情怀”及“家庭认可”等理由,坚持要求车辆需登记在她名下。

自2020年5月17日至5月20日,李明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六次向张悦总计汇去了33.05万元人民币,其中特别标注了5万元为“购车初期款项”。张悦清楚这笔费用对李明而言并非小数目,也明白李明此举背后蕴含着对两人未来关系的期许。

然而,到了2020年6月2日,当李明如常通过微信与张悦交流时,却意外遭遇了张悦的冷淡回应,她突然表示出不耐烦,并要求李明停止联系,同时承诺会归还那33.05万元的款项。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李明虽感无奈,但也只能接受。

转眼间,时间来到了2020年8月6日,李明再次向张悦提及还款事宜,张悦则以自己投资的理财产品尚未到期为由,表示暂时无法归还,但承诺会出具一份借款凭证以示诚意。

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李明,最终决定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悦返还那笔共计33.05万元的款项。张悦则在法庭上辩称,这些钱款是李明在追求她期间自愿赠予的,不应视为借款。

法院裁判

在本案的司法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一起围绕婚约财产的争议案件。核心争议点聚焦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3.05万元人民币是否应当被视作传统意义上的彩礼。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双方当事人在他们的交流记录中并未直接将该笔资金标记为彩礼,但通过仔细审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微信信息内容,可以清晰地感知到,该笔款项的支付是基于双方建立并期望深化的恋爱关系,以及最终走向婚姻的共同愿景。被告方面对此目的也持有相同认知,并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进一步考虑双方相识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且双方均为收入稳定的普通工薪阶层,一次性转移如此大额的资金作为一般性的赠予,显然有悖于常理与生活习惯。基于上述逻辑推理,法院最终判定这33.05万元人民币具备彩礼的特质。

鉴于目前原、被告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且被告在多次沟通中均表达了愿意退还该款项的意愿,原告作为资金的原始提供者,其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的主张,不仅符合案件事实,也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需向原告全额返还33.05万元人民币。

然而,被告方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并随后提起了上诉。但在二审程序中,法院经过全面审查与慎重考虑,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至此,该判决正式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终裁定。

法官说法

在此案例中,双方恋情初绽之时,男方即向女方转账一笔显著金额,并明确标注为购车用途,结合双方微信交流中的细腻情感表达,男方清晰传达了其基于双方情感深化而作出的经济支持,由此,本案中的资金流转具备彩礼性质的充分证据,女方依法应承担返还责任。

谈及彩礼返还的主体范畴,现实情境中,彩礼的流转往往超越了单纯的恋人双方,还可能牵涉到双方家庭的参与。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处理婚约财产返还的诉讼时,原告与被告的角色可能不仅限于男女恋人,还可能扩展至双方家庭成员,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全面考量。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内容,鉴于许多订婚男女已实际共享生活空间,期间产生的日常开销需与彩礼性质的资金明确划界。这一区分过程需综合考虑转账金额、支付频率、双方对资金用途的沟通记录等因素,以确保判断的公正与合理。此外,筹备婚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在彩礼返还时也应作为已消耗成本予以相应扣除,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情况的细致关怀。

至于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首要的是平等原则,确保无论彩礼流向何方,接收方均享受同等的法律保障。其次,过错原则强调,若婚姻未能达成系因一方过错所致,则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考量此因素,以体现责任与公平的平衡。最后,救济原则特别关注彩礼支付方的经济状况,若彩礼支付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即便双方曾有过婚姻登记或短暂共同生活,法律亦会酌情支持部分彩礼的返还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经济救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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