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住宅 “两权” 分离时代即将开启,民法典“居住权”详解

重磅:住宅 “两权” 分离时代即将开启,民法典“居住权”详解
2020年06月02日 21:13 老晋房产观

导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买房人和卖房人都必须要了解的知识。它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面,我们通过举例来一一说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在施行之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等9部法律将同步废止。

一、“居住权”解释

民法典物权编中设置的“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新增的一个“权”。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解释:“居住权人”可以和“房东”签订书面合同,在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不过户)的情况下,单独对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

二、“居住权”约束

1、取得方法

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约定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间(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2、允许有偿设立,登记生效。

原则上,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是在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允许有偿设立。并且,设立居住权应当在相应的登记机构登记,自登记时,立刻生效。

3、允许出租收益,但不得转让和继承。

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人”自身的居住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4、允许约定居住权期限。

居住权的有效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5年、10年、20年都可以,也可是终生有效。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这里需要单独说明一下,无论居住权期间多长时间,只要“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均自动消失。

5、允许以遗嘱方式设立。

三、“居住权”带来的一些影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买房人和卖房人都必须要了解的知识。它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面,我们直接通过举例来说明。

例一:租户租房

张三租了李四的房子,5年期,到了第2年,李四开始对租金不满意,于是想了很多坏点子扰乱张三的生活。张三无奈,只能选择加房租或者搬家。有了“居住权”之后,张三的居住权利就能得到充分保障,再也不用担心李四随意涨房租了。

哪怕李四打扰张三的生活,导致张三无法实际居住,但这套房子在期满5年之前,李四也无法再次出租获利。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坏房东的不轨用心。

例二:老人养老

1、王老爷子年事已高,无儿无女,名下有一套自住房。

这个时候,王老爷子可以以相对低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但是保留房屋的“居住权”直到离世。这对双方来说都有利。

第一,老人获得售房款,养老的资金流有保证,而且可以保证他老有所居,不会失去住的地方。

第二,金融机构或投资人可以用比较低的价格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后,要么等待老人离世处置资产,要么可以进行抵押融资等一系列的利用。

所以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养老问题由市场来解决。

2、王老爷子年事已高,但是子女不能在身边照料,为了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老爷子可以将房屋若干年的“居住权”设立给信任的保姆,从而获得更好的照料。即使中途老人离世,老人子女继承了房屋所有权,保姆的“居住权”也依然存在,直到期满为止。不必担心老人子女毁约。

例三:房产传承

1、李老太共有3个子女,二女儿和老大老三的关系都不好。李老太担心有一天自己突然离世之后,子女之间因为房产分配闹矛盾。这个时候,她可以先把房产的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割给子女,但是保留房产的“居住权”直到自己离世。提前解决身后事。

2、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可以和子女约定,父母在世期间对所购房屋享有无偿的永久居住权。这样可以最大化保证父母出资的权利。尤其是那些一次性掏空毕生积蓄的父母,可以有效防止极少数的白眼狼。

例四:婚前财产

1、翠花和二狗要结婚了,但翠花的父母要求二狗必须在他的房本上加上翠花的名字,二狗左右为难之下,最后还是从了。有了“居住权”之后,二狗就多了一个选择,他可以把房子的永久“居住权”无偿设立在翠花名下,而单独保留房屋的所有权。

2、铁柱和燕子要离婚,10岁的孩子最可怜,夫妻俩都担心孩子未来吃苦,共同决定把名下房产的“居住权”永久设立在孩子名下。通过法律形式给孩子的未来设置一个基础的生活保障。

例五:公租房、长租公寓

目前的公租房、廉租房、长租公寓都是以“租赁合同”的形式确认权利。今后,这些物业都可以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因为居住权是“物权”,这比基于租赁关系的“租赁权”更加稳定可靠。

尤其是长租公寓,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品种,它本身是合法合规的租赁产品,但大众的接受度却普遍不高,其核心的原因就是人们担心权利保障不到位。今后,长租公寓就可以通过有偿设立“二十年居住权”、“四十年居住权”或者“终生居住权”的方式来快速收回开发成本。对于租房人而言,终生不再买房成为可能。

例六:房产投资

“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的背景下,房屋所有权人能够在这个房屋上获得的收益将会大大缩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屋所有人既不能向居住权人收取费用,又不能另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除非居住权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很难在这套房屋上获得持续的现金流。

房屋所有人如果选择将房屋卖掉,那么新的购买人相当于要买一个既不能自住,又不能出租的房屋,这势必会大大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甚至使一些房屋失去金融熟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只有居住属性。

当然,这也意味着,市场上会出现一些“漏”,例如父母可以用很低的价格为年龄还小的孩子提前购买一套20年之后可以实际居住的房子。

例七:二手房交易

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买房人只需要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租赁和查封风险,而未来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居住权”是多长时间。

一旦存在居住权,就会面临“例六”的问题。

五年“居住权”房产折价多少?

十年“居住权”房产折价多少?

终生“居住权”房产折价多少?

同样的问题,在租赁房和法拍房中也会遇到。

如果租到一套设置有“居住权”的房子该怎么办?

(父母设置了租赁权,但不实际居住,子女把房子拿来出租。)

这些都是可能面临的新情况。

四、“居住权”可能带来的其他问题

1、目前法律框架下,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是一体的,它捆绑了很多隐性权益,例如“学位”“落户”“燃气、电费补贴”等公共服务,“居住权”一旦分离出来,那这些隐性的权益应该归谁?

2、房产税是财产税,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同属“物权”,在法理上是平等的。那“房产税”该由谁来承担呢?

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可以预见的是,市场上自然会出现这种两权分离的房产。那么,以前已经做过银行按揭、机构抵押、甚至是民间个人抵押的房产该怎么办?如果老赖动了坏心思,把自己已经资不抵债的房子设置一个终生“居住权”,该怎么办?

4、带有“居住权”的房产流动性必然会变差,甚至直接锁死。所以,如果你的房产计划出售,就不要设置“居住权”,相反,如果你的房子不想被出售,可以提前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代持科技又增加了一重保障。

5、可不可以两个陌生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一人获得“所有权”,另一人获得一定期限“居住权”呢?例如,500万的房产,A出资400万获得所有权,B出资100万获得20年的“居住权”。这是完全有可能的。

最后,“居住权”和“所有权”同属“物权”,在法理上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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