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解的大股东占款

难解的大股东占款
2016年05月31日 16:59 财汛社

近期大股东占款问题成为了监管层重点打击的对象,这是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现在在新三板上集中爆发。然而,和以往一样,仍没有解决问题的关键“钥匙”。

据报道,2016年以来,新三板主办券商共发出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报告169篇,发出关联方占款的风险提示性公告71篇。相比A股,新三板监管体制没有更严苛,新三板公司治理也没有更完善,新三板跌入与A股同一条河流无法避免。

首先,新三板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缺陷。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普遍非常集中,截至5月26日,有629家公司股东人数只有2人,占所有挂牌公司的8.53%;有3733家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10人,占所有挂牌公司的50.6%;只有234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占所有挂牌公司的3.17%。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新三板公司还只是小圈子游戏。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大股东更容易为所欲为,大股东凭借其绝对的控股地位,完全可以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变成自己的“提款机”。在股东人数极少的情况下,股东们也倾向于与大股东保持良好关系,或与控股股东形成利益同盟。

其次,新三板公司缺乏现代企业治理能力。不少新三板公司都属于小微企业,成立时间短,治理不完善,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经验,大股东仍残余个体户思想,认为公司的钱理所当然就是自己的钱。不少企业回应监管部门时称,其大股东占款原因是管理层不理解法规和业务规则,该情况想必广泛存在。

再次,中小股东维权艰难。中小股东可以先通过董事会与监事会进行维权,如果董事会与监事会不作为,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达到“连续持股180日以上,合计持股超过1%”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占款股东还款,但达成该条件较为困难,小股东的弱势使得制度约束无从施展。

最后,大股东占款问题的违规成本太低。我国法律尚未设置大股东占款罪,《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都没有对“大股东占款”明确规定。大股东占款属于民事侵权,应给予返还与赔偿。对大股东占款刑事追责一般从虚假陈述入手,按《证券法》规定,虚假陈述的处罚上限仅为60万元,处罚力度过轻,这点“小钱”对于占款股东毫无震慑力。

在偿还方式上,大股东可以通过现金偿还、红利偿还、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四种方式,现金偿还是最理想的,如果大股东无现金偿还能力,很可能会选择以股抵债,也就是公司向大股东回购股份并注销。这时定价就很重要,新三板公司的股价大都未市场化,大股东很可能会钻空子以高估的股价抵债。

目前看来,以修改法律的形式防范大股东占款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漫长的时间,短期内无法实现;优化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更取决于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的主观意愿,例如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新三板并无独董要求)、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等,这些都需要大股东及高管层转变经营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并非能够一蹴而就,更主要的是驱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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