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已经了解到,在申请专利时优先审查能够加快审查程序,减少高质量个案的审查时间,可是当专利申请人围绕一项关键专利技术批量申请专利时,是否有最合适的审查方式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该问题提出了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以满足申请者对围绕一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系列专利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的需求。
优先审查是以纵向维度对于高质量个案减少审查时间,集中审查是以横向维度对于批量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进行审查,本文从以下几方面通过与优先审查的对比,来揭秘这便利的专利申请集中审查方法。
集中审查适用条件包含四方面:
同批次内所有发明专利申请均已进到实质审查环节,且实审生效日期跨度不超过一年,当中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纳入集中审查范畴;
主要针对涉及到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备重大意义的申请;
同批次集中审查的申请数量不少于50件;
已享有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的申请不纳入集中审查。
优先审查适用条件包含《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的6种情况,满足6种情况中的一种,就可以准备请求优先审查。有别于集中审查,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类型能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对应费用后开始实质审查时提出,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应当在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
请求集中审查时,需要提供:
(1)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
(2)专利申请清单(清单要递交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
(3)相关证明文件。
需特别注意,请求书中要详细描述请求集中审查的理由,电子申请清单中应写明每一件专利申请与“关键技术”之间的关系。
请求优先审查时,需要提供:
(1)优先审查请求书;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3)相关证明文件。
集中审查请求材料能通过信函寄交,专利申请清单的电子件以光盘介质形式随纸件一同寄送。
优先审查请求必须是电子申请。
集中审查的审核结果通过请求书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及时反馈,不予以集中审查的申请还将继续依照常规程序审查。
优先审查的审核结果通过发出审核意见或相对应通知书通知请求人,不予以优先审查的申请还将继续依照常规程序审查。
集中审查中每一件申请情况不同,没有设置最长结案期限;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与一般案件相同。
优先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在一年之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集中审查终止的典型情形:递交虚假材料;不配合有助于集中审查实施的工作;该批次案件中存有非正常申请;申请者主动提出终止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触发上述情形之一,整批次案件都将被终止集中审查,转变成常规程序处理。
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终止的典型情形: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者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答复期限超过规定期限;递交虚假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将停止优先审查,转变成常规程序处理。
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侧重点不一样,从不同层面为申请者提供相关专利申请的有利方式。
上述从多个方面总结了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的要求和特点,希望能够对你的决策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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