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食品行业的小伙伴们应该都被一个事情刷屏了。
免费提供食品行业标准下载,居然是可以被罚款的。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案件二审判决食品伙伴网败诉,赔偿 15 万,并删除网站上的涉案标准。
该案事由就是食品伙伴网长期免费提供食品行业标准下载,而出版社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馨馨
著作权... 是说食品行业标准是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写的吗?这难道不是国家规定的吗?
作为食品伙伴网的重度使用者,我听到这个判决的时候,我表示不理解+深感震惊。
QC菌
我平时工作中需要查阅各种食品标准相关资料,都是直接从食品伙伴网查看、下载的;写科普的时候,遇到标准相关的问题,我也是直接在食品伙伴网里面查的。
从国标到团标、地标甚至一些企标,在这个网站里面都能很方便地免费查阅,下载。
可以说,如果没有食品伙伴网公开和整合中国的各种食品法规、标准,我的工作和创作都会受不小的影响。
我也相信,不止是我,绝大多数食品行业从业者都从这个平台里或多或少获得过便利。
所以,我看到这个匪夷所思的判决的时候,我挺震惊的。我不理解的是,为什么把「国家标准」公开给人民群众,竟然还会被判侵权。
这可是「国家标准」哎!!
标准不就是给大家来用,来遵守的吗?在食品伙伴网自己发的公众号文章中,有一句话说得好:国家标准只有免费公开推广使用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目的。
从大方面说,确实可以说「国家标准和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所有人都是国家标准的利益相关者」。
在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后,我第一时间在食品伙伴网的微信公众号上留了言:
我也在知乎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目前我的知乎回答已经超过了 6000 赞同,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比较难能可贵的是,众多法律相关的知乎答主(包括@王瑞恩,@TEDCJK 和 @黄璞琳 等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经过这些答主们的科普,我认识到,这个判决在法律层面确实「挑不出毛病」。
这个案件中,争论的核心在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在食品人看来,无论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还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都是「国家标准」。按理说都应该免费公开给大众下载,允许它们在民间传播。但从法律上看,这两者还真的不太一样。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但同时,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豁免条款「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那么,「推荐性国家标准」符合第五条的豁免条款吗?
很可惜,之前国家版权局、最高院知产庭已经给出明确答复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规范,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因此不能被第五条豁免,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1999 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1999 年最高院知产庭在《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中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有了这些目前仍然生效的现行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食品伙伴网「侵权」,确实在司法层面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标准公开带来的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
面对这种「合法但可能不够合理」的判决,如果想要翻盘,只能想办法推翻上面的这些现行规定了。根据知乎答主 @黄璞琳 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可能是一个可行的方向。但这可能并不是容易的事情。
馨馨
最后,不懂就问,这个「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出版社出的,还是国家出的?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颁发部门一般都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这都是属于国务院下属的机构。按我理解这是「国家出的」。
QC菌
馨馨
这不是跟「强制性国家标准」差不多了吗?
总之,我支持食品伙伴网,支持国家标准(包括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公开传播、下载。这可能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任重道远。
QC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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