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额法”“净额法”傻傻分不清?欣龙控股多披7000多万收入遭警示

“总额法”“净额法”傻傻分不清?欣龙控股多披7000多万收入遭警示
2024年06月15日 17:15 用户5925384485

近日,欣龙控股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公司曾对部分贸易业务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三季报中的营业收入多披了7263.71万元。而自年初至今,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并因此受到监管警示。

来源:摄图网

三季报收入多披7000多万,欣龙控股被出具警示函

欣龙控股(000955.SZ)的主营业务分为三大板块,包括非织造行业、医药流通行业和贸易行业。近日,海南证监局向欣龙控股及相关责任人下发了《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欣龙控股存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具体而言,欣龙控股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欣龙控股将2023年度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基于上述会计差错更正,欣龙控股分别调减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4125.07万元、5795.85万元、7263.71万元,同时,分别调减营业成本4125.07万元、5795.85万元、7263.71万元。

海南证监局表示,欣龙控股的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鲍钺、总裁于春山、财务总监代晓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欣龙控股、鲍钺、于春山、代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因欣龙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深交所向欣龙控股、鲍钺、于春山、代晓下发监管函。

公告显示,欣龙控股的贸易产品主要包括天然橡胶和油品,其中,子公司洋浦方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橡胶贸易业务,子公司大连欣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欣龙)以经营柴油等油品贸易为主。

欣龙控股表示,大连欣龙开展柴油等油品贸易的具体流程为:大连欣龙依据市场需求寻找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锁定货源,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价格、交货方式及期限等。

欣龙控股原认为,大连欣龙与上游供应商在油库交易确认货权后,再与下游客户以货权转移单据方式将货权交割给客户,该业务采购、销售等行为均由大连欣龙根据市场情况、商务谈判情况、采销策略等因素自主决定,并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向客户交付商品的责任。因此,欣龙控股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照总额法对该类业务确认收入。

然而,经过对大连欣龙开展的贸易业务和交易流程进行进一步梳理总结,欣龙控股发现,大连欣龙开展的贸易业务在货权转移环节存在瞬时交易的特征。也就是说,上游供应商与大连欣龙和大连欣龙与下游客户交割货权的时间接近,且采购、销售合同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大连欣龙实质上未完全承担对应商品的存货风险。

结合审计机构相关意见,欣龙控股对大连欣龙贸易业务从“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相应追溯调整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数据。

还有多家上市公司因错误适用“总额法”被监管警示

我们梳理公告发现,年初至今,ST数源(000909.SZ)、诺德股份(600110.SH)、东方集团(600811.SH)等多家上市公司均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部分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收入。

ST数源的主营业务包括电子信息类产品的研制与销售、科技产业园区的开发与运营、商品贸易等。2024年1月,浙江证监局向ST数源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认为ST数源2020年至2022年部分商贸类及电子信息类业务的收入、成本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4月,ST数源发布公告表示,对2020年至2022年部分商贸类及电子信息类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调减2020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71亿元,调减2021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4.38亿元,调减2022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62亿元。

诺德股份主要从事电解铜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4年4月,诺德股份发布公告表示,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对于委托加工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此项业务需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按净额法重新核算,调减2023年一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4833.14万元,调减2023年中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715.36万元,调减2023年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2245.75万元。

6月3日,上交所对诺德股份及其时任董事长陈立志、时任总经理许松青、时任财务总监王丽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寒朵予以监管警示。上交所表示,诺德股份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单独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经监管督促后,诺德股份才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东方集团主要从事大米、油脂、豆制品的加工销售,以及海水提钾项目研发和产业化、农产品购销等业务。2024年2月,东方集团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对以前年度开展的农产品购销业务开展自查,发现以前年度部分贸易业务存在一定代理人身份特征,公司对该部分业务从“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具体而言,东方集团在以前年度基于自身在农产品购销业务领域的渠道及信息优势,向部分业务下游客户与上游供应商提供了农产品供需、数量及价格信息适配等代理服务,实质上未完全承担对应商品的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

对此,东方集团将2020年至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可能存在代理人特征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更正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调减2020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7.62亿元,调减2021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4.59亿元,调减2022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7.11亿元,对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分别同时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22亿元、5.4亿元、8.32亿元。

因东方集团的上述违规事项,3月14日,上交所对东方集团及其时任财务总监党荣毅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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